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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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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在中国大城市中的各阶段的城市地位南京国民政府划分国家领土为不同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行政组织的制度。其行政区划﹐包括二十八省﹑六直辖市﹑两个特别行政区和蒙古﹑西藏两地方。 1928年春﹐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废除北洋政府时期地方政制中的道级﹐改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区划为省﹑县二级。其省级为﹕二十八省(不包括日占台湾省)﹐即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西康省﹑山东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陕西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绥远省﹑察哈尔省﹑热河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1945年8 月31日新设安东﹑辽北﹑松江﹑合江﹑兴安﹑嫩江六省﹐10月25日台湾收复﹐增至三十五省。六行政院直辖市﹐即南京市﹑上海市﹑北平(今北京)市﹑天津市﹑青岛市﹑西京(今西安)市。1939年5月以后﹐又先后置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汉口﹑广州六市为行政院直辖市﹐增至十二市。二特别行政区﹐即东省特别行政区﹑威海卫行政区。二地方﹐即蒙古和西藏。省分为县﹑市(省辖)﹑设治局﹐为初级行政组织。1941年 8月﹐全国共有一千九百五十五县﹑十七省辖市﹑五十八设治局。市分为区﹑坊﹑闾﹑邻四级。1943年5月后改闾邻制为保甲制﹐改分为区﹑保﹑甲三级。蒙古分为盟﹑特别旗﹐直属于行政院﹐盟下分旗。西藏沿北洋政府时期旧制分宗﹐相当于内地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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