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0-18 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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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南 ) 常 德 市 青 山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建 筑 工 程 、 金 结 制 安 及 机 电 设 备 拆 除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2 0 1 2 - 1 0 - 1 8
招 标 编 号 :
开 标 时 间 :
所 属 行 业 : 水 利 桥 梁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其 它
所 属 地 区 : 湖 南 招 标 人 : 临 澧 县 青 山 水 轮 泵 站 灌 区 管 理 局
1 . 招 标 条 件
湖 南 省 常 德 市 青 山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2 0 1 2 年 项 目 建 筑 工 程 、 金 结 制 安 及 机 电 设 备 拆 除 安 装 工 程 施 项 目 已 由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湘 水 工 管 【 2 0 1 2 】 2 0 3 号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国 家 投 资 和 自 筹 资 金 , 项 目 法 人 为 临 澧 县 青 山 水 轮 泵 站 灌 区 管 理 局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施 工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 1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临 澧 县 、 石 门 县 。
2 . 2 本 工 程 实 施 计 划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2 0 1 2 年 1 1 月 下 旬 , 计 划 完 工 日 期 2 0 1 3 年 4 月 底 。
2 . 3 招 标 规 模 : 本 次 招 标 规 模 1 标 段 约 为 1 1 0 0 万 元 , 2 标 段 约 3 9 0 万 元 ;
2 . 4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共 2 个 标 段 , 1 标 段 ( 临 澧 土 建 标 ) 工 程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土 建 部 分 ( 泵 房 加 固 、 进 尾 水 渠 、 出 水 管 道 及 镇 支 墩 等 ) ; 金 属 结 构 及 安 装 ; 机 电 设 备 购 置 与 安 装 等 。 2 标 段 ( 石 门 土 建 标 ) 工 程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土 建 部 分 ( 泵 房 加 固 、 进 水 池 加 固 、 出 水 管 道 及 镇 支 墩 等 ) ; 金 属 结 构 及 安 装 ;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等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具 有 合 格 的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以 上 ( 含 叁 级 ) 施 工 资 质 , 本 次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已 入 选 《 湖 南 省 2 0 1 1 - 2 0 1 2 年 度 政 府 投 资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预 选 承 包 商 名 录 》 的 施 工 企 业 , 近 5 年 内 具 有 一 个 大 、 中 型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3 . 2 具 有 有 效 的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 3 项 目 负 责 人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 含 贰 级 ) 建 造 师 证 书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核 准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 且 为 投 标 单 位 正 式 职 工 ;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中 级 或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有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经 验 , 且 为 投 标 单 位 正 式 职 工 。
3 . 4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 5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 资 格 审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将 按 废 标 处 理 。
4 . 投 标 人 的 限 定 条 件
4 . 1 招 标 文 件 购 买 以 及 开 标 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人 均 须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亲 自 参 加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到 场 的 视 同 自 愿 放 弃 投 标 ; 且 投 标 人 法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代 理 人 只 能 是 拟 任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4 . 2 同 一 注 册 建 造 师 不 能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投 标 人 的 拟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在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没 有 由 其 本 人 担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的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5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 . 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派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人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2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0 月 2 5 日 ( 双 休 日 、 节 假 日 不 休 息 ) , 每 日 上 午 8 : 3 0 时 至 1 2 : 0 0 时 , 下 午 1 5 : 0 0 时 至 1 7 : 0 0 时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1 ) 公 告 发 布 后 开 具 的 单 位 介 绍 信 ( 原 件 ,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 ;
2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 如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报 名 , 原 件 ) 或 公 告 发 布 后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开 具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如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确 认 报 名 资 格 ) 、 委 托 代 理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 原 件 ) ;
3 ) 合 格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原 件 ) ;
4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原 件 ) ;
5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原 件 ) ;
6 )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 开 户 许 可 证 ” ( 原 件 ) ;
7 ) 拟 投 入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原 件 )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或 核 准 的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原 件 ) 、 身 份 证 ;
8 ) 拟 投 入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 原 件 ) ;
9 ) 建 造 师 劳 动 合 同 和 投 标 单 位 为 其 办 理 的 社 会 保 险 ( 近 6 个 月 以 上 ) 的 证 明 ( 原 件 ) ;
1 0 ) 企 业 类 似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及 其 证 明 材 料 ( 完 工 验 收 或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原 件 ;
5 . 2 上 述 5 . 1 款 1 ) ~ 1 0 ) 项 资 料 留 彩 色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一 套 ( 按 顺 序 胶 装 成 册 , 每 页 需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其 中 单 位 介 绍 信 、 授 权 委 托 书 留 原 件 ) 交 招 标 人 供 专 家 评 审 核 验 。 如 上 述 证 件 及 资 料 弄 虚 作 假 将 报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
5 . 3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 0 0 0 元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
6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6 . 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注 : 该 公 告 的 中 标 信 息 会 及 时 在 w w w . b i d n e w s . c n 进 行 公 布 , 敬 请 关 注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安 静
手 机 : 1 3 3 9 1 7 6 1 3 0 7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8 3 5 4 5 6 3 4 9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 业 绩 资 质 发 到 此 邮 箱 )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石 景 山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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