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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环境违法行为环保总局对海宁龙洲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2007-05-21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说,浙江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不认真履行环保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6]39号),环保总局现已申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04年8月,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为印染生产配套建设的余热发电项目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于年底投入使用。2006年10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向海宁龙洲印染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06]20号),告知其听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该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以《承诺函》表示将积极按照总局要求进行整改。2006年11月23日,环保总局依法对海宁龙洲印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产余热发电项目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并于12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6]39号)送达该公司。该公司于当日致函总局,表示“于即日起对锅炉车间一台20吨/小时锅炉和1500千瓦背压发电机机组、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实施停运。”但2007年3月28日环保总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海宁龙洲印染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其余热发电项目1500千瓦抽凝发电机组并未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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