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10-08 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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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龙 山 县 胜 天 湖 等 2 1 座 小 Ⅱ 型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所 属 地 区 : 湖 南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湖 南 省 龙 山 县 胜 天 湖 等 2 1 座 小 Ⅱ 型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施 工 已 由 湘 西 自 治 州 水 利 局 以 州 水 发 [ 2 0 1 2 ] 8 2 、 1 9 3 号 文 件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中 央 资 金 及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 1 项 目 名 称 : 胜 天 湖 、 姚 家 垅 、 中 台 、 遥 坪 、 正 南 、 新 林 、 顶 天 、 万 隆 、 红 星 、 枇 杷 科 、 尖 岩 、 吴 家 坳 、 香 井 、 联 星 、 杨 柳 沟 、 山 月 塘 、 摸 鱼 河 、 团 结 、 牛 头 湾 、 米 机 湖 、 中 南 等 2 1 座 小 Ⅱ 型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2 . 2 合 同 编 号 : P Z B - 2 0 1 2 - L S X - C X J G
2 . 3 概 算 投 资 : 2 3 0 0 万 元
2 . 4 计 划 工 期 : 1 8 0 天
2 . 5 建 设 地 点 : 龙 山 县 境 内 上 述 水 库 所 在 地 。
2 . 6 招 标 范 围 : 详 见 合 理 定 价 清 单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 湖 南 省 2 0 1 1 年 ~ 2 0 1 2 年 度 政 府 投 资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预 选 承 包 商 名 录 》 ( 湘 水 建 管 [ 2 0 1 1 ] 8 8 号 文 ) 之 内 的 施 工 企 业 ,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主 营 资 质 为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叁 级 及 以 上 或 水 工 大 坝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施 工 资 质 , 并 具 有 有 效 期 内 的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3 . 2 企 业 作 为 承 包 人 ( 非 分 包 人 ) 近 5 年 内 必 须 有 2 个 类 似 工 程 的 施 工 业 绩 ( 新 建 水 库 或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并 必 须 具 有 一 个 金 额 在 1 0 0 0 万 元 或 以 上 ) , 并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
3 . 3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具 体 按 照 水 利 厅 湘 水 办 [ 2 0 1 2 ] 2 9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 , 并 为 投 标 单 位 正 式 职 工 ( 以 企 业 最 近 办 理 的 6 个 月 及 以 上 养 老 保 险 为 准 ) , 且 无 在 建 项 目 ( 指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期 间 , 无 在 建 未 完 工 项 目 或 已 中 标 尚 未 开 工 项 目 ) 。
3 . 4 技 术 负 责 人 持 有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为 投 标 单 位 正 式 职 工 ( 以 企 业 最 近 办 理 的 6 个 月 及 以 上 养 老 保 险 为 准 ) 。
3 . 5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能 力 。
3 . 6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 7 本 次 招 标 实 行 资 格 后 审 , 资 格 审 查 的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资 格 后 审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将 按 废 标 处 理 。
4 . 投 标 人 的 限 定 条 件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的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 并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只 能 是 投 标 本 项 目 的 拟 任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
5 . 报 名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 . 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派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须 是 拟 任 本 标 段 的 建 造 师 ) 于 2 0 1 2 年 1 0 月 1 2 日 至 2 0 1 2 年 1 0 月 1 7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休 息 ) , 每 日 上 午 8 : 3 0 时 至 1 2 : 0 0 时 , 下 午 3 : 0 0 时 至 5 : 3 0 时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持 以 下 资 料 报 名 并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2 0 0 0 元 一 套 , 售 后 不 退 。
( 1 ) 公 告 发 布 后 开 具 的 单 位 介 绍 信 ( 原 件 )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
( 2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原 件 , 需 年 检 合 格 ) ;
( 3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副 本 原 件 ) ;
( 4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原 件 ) ;
( 5 )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 开 户 许 可 证 ” ( 原 件 ) ;
( 6 ) 企 业 同 类 型 工 程 业 绩 ( 施 工 合 同 和 完 工 或 竣 工 资 料 全 套 原 件 ) ;
( 7 )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 原 件 ) 、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B 类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原 件 ) 及 其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建 造 师 报 名 时 需 要 ) ;
( 8 )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原 件 ( 法 人 报 名 时 需 要 ) 及 拟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书 ( 原 件 ) ;
( 9 )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拟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最 近 办 理 的 6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 原 件 ) 和 单 位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查 询 单 ( 原 件 ) ;
( 1 0 ) 诚 信 承 诺 书 ( 原 件 ) ( 按 附 件 1 要 求 自 行 下 载 打 印 )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应 同 时 提 交 上 述 5 . 1 款 ( 1 ) ~ ( 1 0 ) 项 资 料 一 套 ( 其 中 介 绍 信 、 授 权 委 托 书 、 诚 信 承 诺 书 留 原 件 , 其 它 均 需 提 供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彩 色 复 印 件 , 并 按 顺 序 胶 装 装 订 成 册 ) 。 如 上 述 证 件 及 资 料 提 供 不 全 , 报 名 人 与 其 证 照 不 符 合 或 超 过 报 名 时 间 的 , 不 予 受 理 ,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报 名 后 不 得 更 换 。
5 . 2 投 标 申 请 人 在 报 名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提 供 虚 假 原 件 及 资 料 的 , 并 上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
6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地 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6 . 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7 . 踏 勘 现 场 和 投 标 预 备 会
本 项 目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踏 勘 现 场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8 . 评 标 办 法
合 理 定 价 评 审 抽 取 法 。
9 . 注 : 该 公 告 的 中 标 信 息 会 及 时 在 w w w . b i d n e w s . c n 进 行 公 布 , 敬 请 关 注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安 静
手 机 : 1 3 3 9 1 7 6 1 3 0 7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8 3 5 4 5 6 3 4 9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 业 绩 资 质 发 到 此 邮 箱 )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石 景 山 园 6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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