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5-22 15:57:22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中华职业考试网(www.zhikao365.net)讯
关于做好兵团2007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师职改办、考试管理机构、兵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7号)文件精神,2007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定于10月20日、21日统一举行,为做好兵团此次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各师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btpta.gov.cn,下同),在“报名条件”栏目下查询相应考试报名条件。
二、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三、考试科目和时间
10月20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21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四、考试方式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仍为4个。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他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考生应携带黑色钢笔或水性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报名办法
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考生根据报名条件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的“网上报名”窗口,填写上传个人相关考试信息并打印《报名申请表》(A4纸),按照提示要求携带相关证明原件及考试费用,到各相应的考试报名点确认交费。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 5月25日- 6月15日
现场确认及缴费时间: 6月11日-6月15 日
(三)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按照属地化方式管理,考生可以就近选择,各报名确认点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打印在了《报名申请表》的上方。
六、考试用书征订
考试用书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以下简称“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建议考生参加中华职业考试网的网上辅导课程,有助于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由考生自行购买。
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一)《注册造价工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网址: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网址:www.ceca.org.cn)下载。
(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号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求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七、考点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一个考点。
八、准考证打印
考试《准考证》由考生在考试前一个月内自行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完整的《准考证》必须包含如下项目:(1)考生照片(2)考生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3)考生考试信息(如:报考级别、报考专业、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开始及结束时间、考场编号、座位号等)(4)防伪二维条码(5)本人的身份证复印在《准考证》背面(6)考生须知等。
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打印合格的《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九、考试收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15元/人,考试费40元/人,答题卡0.5元/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4门计,合计收费177元。十、成绩查询
考试后两个月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成绩查询”窗口自行查询及打印《成绩单》。
兵团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以上内容归中华职业考试网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允许,不得转载! )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