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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加 药 装 置 第5.4.1条 游泳池循环水在进入净化设备之前,应向循环水中投加下列药剂: 一、混凝剂:宜采用铝盐,设计投加量采用5~10mg/L; 二、PH值调整剂:采用纯碱或碳酸盐类,设计投加量采用3~5mg/L; 三、除藻剂:采用硫酸铜,设计投加量不大于1mg/L。 第5.4.2条 药剂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剂的投加方式宜采用重力湿式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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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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