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5-16 20:21:16
来自:施工技术/园林景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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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范对各个行业都有这样那样的约束,做景观也是一样的,满足规范,不仅是项目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永久之策。
比如:现在很多这样那样的事故发生:
某地小孩子从某处坠落,致残致命,追查事故责任,栏杆不符合规范……
某地小孩子溺水身亡,追查事故责任,水身不合格……
某工程被勒令停工,原因超越红线……
某小区发生火灾,进行消防援救时,发现消防通道不符合规范,无法实施消防营救……
……
景观设计是很复杂的,希望大家能在一起讨论一下,有问题的可以提出,有经验的来解答。
希望大家支持!
接下来转一篇关于绿化的文章:
绿地率和绿化率区别
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
绿地率不等同于绿化覆盖率。
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
的比率(% )。
绿化覆盖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形式上于绿地率的计算公式是一样
的。但两者的具体技术指标是不相同的。
绿地率:管得严,标准高
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绿地率所指的“居住
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
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
带状化公共绿地。即使是级别最低的零散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也要
求宽度不小于8 米,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面
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 (含水面),至少要有1/3 的绿地面积要能常
年受到直接日照,并要增设部分休闲娱乐设施。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
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 米和道路边线1
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入
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
达不到3 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
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而屋顶绿化等装
饰性绿化地,按目前国家的技术规范,也算正式绿地。在房地产开发
过程中,政府有关的就是绿地率这一指标。根据北京的地方规定,凡
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且要保
证居住区内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1 平方米的规模。
绿化覆盖率:管得松,绿得广
如果严格按照绿地率的要求建设绿化,小区建设的成本虽能降一
些,但幅度非常有限,坏处很多。最直接的就是小区的环境会很糟糕,
小区的品位会降低,这都不利于销售。谁不喜欢绿草如茵呢?北京市
要求“黄土不露天”,像地下车库这样大面积的底下设施,它的地表
虽然种不了树,但可以种草呀,即使一种花种草,也要专门做地面铺
砌;像距建筑外墙1.5 米这样的范围,虽然不算正式绿地,但若能种
一些草,总比地砖铺砌更吸引人吧?……在小区规划设计中,计算绿
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有块草皮便可以计入,所以绿
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 以上。在开发商销售楼盘的时候,他们当然
喜欢引用绿化覆盖率的概念。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有草的环境总比满
地铺砖的广场环境更陿意吧?
“绿化率”不是准确的说法,应该称“绿化覆盖率”,这个指标比较宽松,屋顶花园的绿化可以包括在内,树冠张开的面积可以全算。而绿地率要算覆土1.5米以上的绿地,因此空中花园是不算绿地率的。
最近在看有关城市绿地系统的资料,
知此贴提及的绿地率确切的说是居住区绿地率的概念。
绿地率广义上应该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中指的概念。
应该看这个文件:《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其中: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X100%。
另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 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 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办法来获得。
3.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城市绿地率时,应用全部六类绿地面积同城市总面积之比。
4.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以上三项指标,可以作为工作成绩单独考核统计。
5. 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面积均应以相应区域为依据。
二、制订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依据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受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制约,根据测算,将城市人均建设用地分为不足75平方米、75-105平方米和超过105平方米三种情况。据此分别制定了三种指标。 考虑到城市绿化规划三项指标都受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应有所不同,在此只规定了指标的低限。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新开发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等,都应有较高的指标。
本规定所定的三项指标既不是按照生态、卫生要求,山不是按照理想的社会发展需要来制定的,而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发展速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低水平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绿地指标距达到满足生态需要的标准相差甚远。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
2 生产绿地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将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合并为一个中类。考虑到这两类绿地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往往分类规划、分项建设。参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考虑绿地规划和建设的实际需要,本标准将这两类绿地分成两个大类。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而不应计入其他类用地。其他季节性或 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用地,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在计算 绿地时则作为附属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市场化,生产绿地已显现出郊区化的趋势。因此,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规模上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
圃地具有生产的特点,许多城市中临时性存放或展示苗木、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生产绿地。
4 附属绿地
(1)关于“附属绿地”含义的说明
“附属绿地”在过去的绿地分类中,被称为“专用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虽然从功用上看,“专用绿地”和“附属绿地” 内容相同,但从名称的字面解释上看,“专用绿地”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许多“专用绿地”并不专用,而是对公众开放的。由于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对“公共绿 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做出了规定,使用“附属绿地”一词则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的含义。“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 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关于“附属绿地”分类的说明
附属绿地的分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大类相对应,既概念明确,又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 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附属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而在功能用途,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如“道路绿地” 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规定执行。
5 其他绿地
(1)关于“其他绿地”的说明
1)必要性。
城市通常有若干个空间层次,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讲,则主要有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空间层次。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休闲时间的增加和出行能力的增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 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开始承担起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使市区与周边环境的结合更加有机,使居民生活更加丰富。
这些区域能够体现出城市规划区中的生态、景观、旅游、娱乐等资源状况,它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诸系统的延伸,它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因此在绿地分类中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2)关于“其他绿地”的含义及其命名。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这类区域 对城市居民休闲生活的影响较大,它不但可以为本地居民的休闲生活服务,还可以为外地和外国游人提供旅游观光服务,有时其中的优秀景观甚至可以成为城中的景 观标志。其主要功能偏重生态环境保护、景观培育、建设控制、减灾防灾、观光旅游、郊游探险、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有些城中新 出现的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由于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较为密 切,故应当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上述类型的区域在很多城市的绿地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命名比较混乱。“其他绿地”的命名既考虑到这些类型的区域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的相对关系,又能够对不断扩展的区域类型有较大的覆盖面。
“其他绿地”不能替代或折合成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它只是起到功能上的补充、景观上的丰富和空间上的延续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进行可持续发展。“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现划用地范围一致。
(2)关于“其他绿地”中“城市绿化隔离带”的说明
城市绿化隔离带包括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不同于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的城市绿化隔离带指我国已经出现的城镇连片地区,有些城镇中心相距10余公里,城镇边缘已经相接,这些城镇应当用绿色空间分隔,防止城镇的无序蔓延和建设效益的降低。
(3)关于“其他绿地”中“湿地”的说明
根据《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公约》)在序言中的定义,湿地为:“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其中水域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永 久的和暂时的,水体可以是静止的或流动的,是淡水、半咸水或咸水,包括落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另外还包括毗邻的梯岸和海滨”。这是一个广泛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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