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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农村建设机遇积极推进乡土建筑保护

发布于:2007-05-15 17:00:15 来自:建筑设计/中国建筑史 [复制转发]
来源:国家文物局 单霁翔局长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在全国约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大量乡土建筑,不仅反映了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也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这一宝贵机遇,积极推动乡土建筑等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乡土建筑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
(一)近年来乡土建筑保护逐渐兴起。
乡土建筑在广义上可以泛指具有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建筑,在狭义上多指农村地区的传统历史建筑。
我国对乡土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40年代初,中国营造学社梁思成、刘敦桢、刘致平等学者就对四川、云南地区的乡土建筑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但由于乡土建筑年代较晚,多为明清时期建筑,又分布于较为偏僻的乡村地区,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乡土建筑小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系等单位对我国乡土建筑、传统民居开展了一系列的实地调查和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工作。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渐认识到乡土建筑作为丰富而独特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宝藏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推进乡土建筑保护,一批重要乡土建筑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得到明显改善。1988年以来,在国务院先后公布的第三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的数量不断增长。2003年、2005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共80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国家陆续投资对安徽潜口民宅、浙江东阳卢宅、山西丁村民居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各级地方政府也利用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维修乡土建筑。一批乡土建筑得到了全面维修保护和环境整治,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并成为宣传和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9年皖南古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充分证明了我国乡土建筑作为全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日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土建筑这一新兴类别成为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重点。我国已将“开平碉楼及村落”、“福建土楼”分别列为2007年、2008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2006年底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列入了多个乡土建筑项目。
(二)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保护备受瞩目。
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在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中,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土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明确要求,为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乡土建筑保护的科学机制和有效途径。如:建立健全乡土建筑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开展乡土建筑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对乡土建筑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村落实行动态整体保护;将乡土建筑保护与传统教育、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几方面相结合;加大乡土建筑维修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这些探索和努力都对促进农村地区乡土建筑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乡土建筑保护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引起了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4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全国政协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6年9月,由张思卿副主席带队的全国政协考察团对浙江、江西两省的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乡土建筑保护被列为调研的重点。全国政协在此次调研报告中明确指出:“大批乡土建筑的安全正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其遭受破坏、走向消亡的进度正逐渐加快”。“保护好农村地区珍贵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乡土建筑这一独特而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新形势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三)加强乡土建筑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转型和适应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保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正处于一个转型期。
在保护的内涵方面,文化遗产保护更加突出历史传承性和公众参与性。传承性强调,今天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只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只是“为子孙后代妥善保管”而已,并没有权利对文化遗产进行随意处置;参与性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并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和保护工作者的专利,更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每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在保护的外延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六个趋势。
一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要素的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遗产”、“文化景观”保护的方向发展。
二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方面,从重视“静态遗产”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三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空间尺度方面,从重视文化遗产“点”、“面”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大型文化遗产”和“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四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方面,从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
五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质方面,从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世间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加强对“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老字号”等遗产品类的保护正是这一趋势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六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态方面,从重视“物质要素”的文化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结合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更加广泛,内涵不断丰富,乡土建筑等许多新的品类逐渐发展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
另一方面,乡土建筑的研究和保护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日趋活跃。1999年,在墨西哥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通过了《乡土建筑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提出了乡土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成为乡土建筑保护的国际性纲领文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专门成立了乡土建筑委员会(CIAV),其成员遍布40多个国家,在乡土建筑的研究和保护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呼声不断高涨的情况下,研究和保护好乡土建筑这一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物质表现形式,必将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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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sefox
    sesefox 沙发
    三、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乡土建筑保护。
    认真汲取二十年来我国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主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旧城改造和野蛮的城市建设已经使许多城市的文化遗产损失惨重,历史风貌荡然无存,农村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存相对完整的最后一块阵地。及时把握新农村建设开局的关键时期,全力坚守住农村阵地,尽可能地保全乡土建筑这一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宝库,是各级政府、文物部门和每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我们认为,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乡土建筑保护工作:
    (一)切实发挥各级政府保护乡土建筑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土建筑保护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来抓好、抓实,明确“保护不是阻碍,发展不是破坏”,保护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关系。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考核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引导各地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活动的关系。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采取有力措施,提前介入新农村建设的村庄整治工作,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使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努力寻求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路径,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做出贡献。
    (二)加强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建设。
    加快制定乡土建筑保护的专项法规、规章,对乡土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保护原则和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乡土建筑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深入研究各地乡土建筑的特点和共性,争取在近期内形成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乡土建筑保护技术标准、规范。同时,抓紧制定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专项规章,以乡土建筑分布密集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为重点,带动和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乡土建筑保护工作。
    (三)将乡土建筑作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点内容。
    从2007年起,我国将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宁波、广州等地文物行政部门,在先期开展的普查试点工作中将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列为调查的重点内容。普查试点不仅在乡土建筑的调查方法、认定标准、价值评价体系等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果,新发现的乡土建筑数量成倍甚至几倍增长,充分证明我国农村地区乡土建筑资源发掘的潜力巨大。
    我们要充分吸取普查试点工作已取得的经验,将乡土建筑作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点内容。通过普查准确掌握乡土建筑的资源分布和保护现状,并对其予以登记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及时将普查中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乡土建筑资源丰富、保存较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四)探索土地置换的相关政策。
    深入研究和探索土地置换的相关政策,既要符合我国实行最严格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又要妥善保护乡土建筑。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乡土建筑,应当按照文物法规在原地予以妥善保护,而不能拆旧建新。
    按照建设新区、保护老村的思路,引导部分居民逐步迁移到新区,合理疏减古村落和乡土建筑内的人口。对古村落进行科学的规划整治,按照不损害文物本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原则,改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原有居民能够在世世代代居住、生活的古村落里享受到现代生活的便利,同时延续固有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
    (五)拓宽保护资金投入渠道,加强人才培养。
    争取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文物建筑的保护;对其中属于私人所有的,国家可以一定比例补助其维修经费,享受国家补助者应当在乡土文物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分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土文物建筑保护;并根据当地财政实力,确定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和比例。
    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以多种方式调动农民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上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鼓励和扶助他们依靠自身力量维修保护乡土建筑。浙江省兰溪市诸葛村由群众自发组成民间组织募集资金,维修、管理乡土建筑。村集体利用旅游收入、信贷资金维修集体所有建筑,补贴经济困难的村民或者垫资抢修乡土建筑,村集体对修缮好的乡土建筑享有相应的权益。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保护热情,有效地改善了乡土建筑的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
    发挥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扶持和培训民间的乡土建筑维修队伍,发掘和传承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技能。对于一些在某一门类乡土建筑保护维修方面有特长的民间维修队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破格授予特定的文物保护维修资质。
    (六)合理利用,惠及民众。
    乡土建筑的产生、发展是与民众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的,至今农村地区的大量乡土建筑仍然是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没有了民众的生活与维护,乡土建筑也就失去了生机和人气,将加速消亡的过程。这个特点决定了乡土建筑的保护不宜采用迁走民众、建立全封闭博物馆式的保护方法。近年来兴起的生态博物馆在乡土建筑与历史文化传统保护的结合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农村地区的乡土建筑保护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甄别、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引导农民群众合理利用,或者开辟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室和公共场所。既继续发挥乡土建筑的功用和价值,满足了农民群众的需要,又保护了文化遗产。使保护与发展两全其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七)完善保护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应当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适当简化保护维修的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使审批工作更加以人为本、切合实际、简便可行。国家文物局正在积极研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保护维修方案的审批程序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和完善乡土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我们要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深入基层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保护维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积极开展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试点工作,有重点地选择一些乡土建筑分布密集、具有典型意义的村庄,集中技术力量帮助当地群众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维修中做出一批样板工程,使农民群众有样可循,有例可依,有效降低保护维修成本。
    同时,在工作实践中提炼和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在当地具有普遍意义的乡土建筑保护管理做法和经验。通过树立典型和经验推广,有力地带动整个地区的乡土建筑保护工作。
    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当开局之时,这是我们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重大决策的关键时刻,也是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最佳时机。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尤其是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乡土建筑这份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财富,必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流传久远,永续利用!
    2007-05-15 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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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sefox
    sesefox 板凳
    二、新农村建设中的乡土建筑保护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涉及农村建设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滞后局面,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同时,也对乡土建筑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分散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各具特色的乡土建筑,将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种种危险。
    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对乡土建筑保护认识不明确,措施不得力,资金不到位,乡土建筑保护形势相当严峻,已经暴露出诸多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乡土建筑保护意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
    一些地方误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求新求洋,没有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问题,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千村一面的情况已在不少地方成为现实。
    一些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只停留在旅游开发上,而对于其丰富的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知之甚少。由于片面追求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因保护管理不善遭到损毁。
    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置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于不顾,擅自在古村落内进行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破坏了古村落和谐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在农田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整治中,忽视乡土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已经直接威胁到乡土建筑的安全。
    (二)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不健全。
    乡土建筑保护在我国兴起较晚,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已有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适应乡土建筑保护的需要,各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专项法规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局限性。
    在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的形势下,乡土建筑保护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更显突出。一些政策甚至鼓励农民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自愿拆除改造,千百年来幸存的宝贵文化遗产因此而随时面临灭顶之灾。
    同时,由于乡土建筑涉及的范围很广,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保护对象十分复杂,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规范尚有难度。目前适用于普通建筑的一些技术标准、规范,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用地政策和产权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乡土建筑(旧宅基地)不拆,不批新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村民拆旧建新,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这些无规划、无秩序的拆旧建新活动使许多古村落中新旧参差,原有格局、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被破坏殆尽。
    很多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有些建筑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有些早已人去楼空,由于房主不愿维修,日益破败。
    (四)资金和人才问题。
    由于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较高,单凭居民、村镇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仅浙江省43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就有面积约645万平方米的乡土建筑需在5年内进行整治、维修或修缮。许多乡土建筑的维修费用甚至高于新建建筑,在现行制度下,居民对投资维修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产权属于私人的文物。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维修的乡土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不能获得国家的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的维修保护。
    从事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的队伍和技术力量缺乏,由高校培养的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严重制约了乡土建筑研究、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乡土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也纷纷改行。一些乡土建筑的样制形式和特色工艺、技能由于后继无人,面临失传的危险。
    (五)维修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乡土建筑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其维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目前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一处乡土建筑的维修从农民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最终批准,经常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令农民难以承受,也加大了政府的行政成本。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缺乏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仅凭农民自身的力量难以做好乡土建筑保护维修工作。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往往不了解乡土建筑维修的要求,在维修过程中随心所欲,直接损害了乡土建筑的本体和环境景观。
    2007-05-15 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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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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