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5-12 21:27:12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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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建筑业以及监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各种相应的监理法规也逐步出台,特别是2001年5月开始实施的《监理规范》更是具体到了监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例如需要旁站的监理部位等等均在规范中一一列出,对监理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性。但是在此同时,许多监理公司则开始感叹监理工作难做,为什么呢?答案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在监理系统的内部,监理水平良莠不齐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制监理范围的增大,监理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可是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个别监理人员素质差,收受贿赂甚至敲诈的事件不断发生,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现在监理单位外聘人员较多,这些人的流动性极大,与公司内部人员相比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发生,所以实施黑名单制度和减少外聘人员的数量势在必行;二是为应付国家强制监理的政策,一些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作假,由监理单位进行资料整理,收少量的监理费,现场的监理工作实际上由甲方管理人员进行,这是一种明显的转包行为;三是任意压价,有些监理公司监理水平差,却以降低监理费作为法宝,同时监理费的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降低了监理的工作效率,造成监理人员不到位,监理工作不细致等问题。同时由于此类公司的不规范竞争,使监理费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监理的整体水平;四是转行到监理部门的建筑相关人员越来越多,虽然壮大了监理队伍,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某些监理人员的水平实在难以恭维,而且部分由施工企业转行的人员还是老思路,在工程监理中做起了类似施工单位施工员的工作,与此同时,本应做好的监理工作却可能被忽略,可谓吃力不讨好。
解决办法:实施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失职使工程出现问题的人员及工作不廉洁的人员公布于众,防止他们继续危害我们的工作,可以杜绝第一类事件的重复发生;对于后三种情况,需要国家和地方加大监理工作的检查力度,与建筑施工相比,监理工作的检查次数和规范的查处明显偏少。
二、监理费的运作防碍了监理的地位和监理工作的发展
2.1 公正的第三方难做。根据我国现状,由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首先,在监理公司获得监理业务的前期,必需通过各种手段争取甲方的招投标邀请,投标过程中,为了争取获得监理业务,甚至不惜压低监理费,不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压价问题更加严重。而在工程进行中,因为监理费必需由甲方支付,监理对甲方的任何不利都存在拿不到监理费的危险。因此,实际上在通常情况下,监理便成为甲方的附庸品。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此大多都有怨言。
2.2 对监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理费越来越低。各类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监理工作的进步,各类监理大检查不断进行。监理单位内部管理逐步走上正轨,同时越来越多的甲方看到了监理的作用,对照法规对监理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同时甲方却要求监理费优惠再优惠,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反比的形式已经阻碍了监理工作的发展。所以,我们现在的监理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很多事实的发生都围绕监理费的运做。应该看到国家在近期不断加大对监理公司和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图尽早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但是监理费的计费仍然停留在九一年制定的标准上,且不说此间物价膨胀了多少,只看监理水平的提高,便可知道监理费的停止不前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多大影响。如果将设计、勘察、施工等建筑部门的收入与监理费的费率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工程设计仅需三、四个人在几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设计费比监理费要高许多,而监理工作常常要持续几十个月,旁站、夜间工作又占了很大以部分比例。一个工程的勘察费与监理费的差距并不大,与监理工作时间比较,勘察工作需要的时间极短。同时,监理人员的收入与施工单位的高收入更是无法比拟。由此可见,在建筑界监理人员实际上已沦为典型的“蓝领”阶层,而此类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监理人员的不合法行为的产生,监理的威信大打折扣,各类法律赋予监理的高度权力,有时得不到落实。
解决办法:由以上所述,不难看到监理费的提高已是势在必行,2000年深圳首先提高了监理费,但是其他地区的监理费的提高似乎还是遥不可及,同时现行的监理费率的实施也存在问题,所以制定监理的合法竞争法规,绝对禁止任意压价,刻不容缓。
三、监理工作的三控制措施难以彻底贯彻实施
3.1 质量控制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我们经常发现,如果施工单位有较强的质量意识,把工程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现场的监理工作也比较顺利,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配合,工程质量走如良性循环的轨道;反之,一些施工单位一味的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放任自流,管理水平有限或不下大力气进行施工管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进行职责范围内的自查自检和其他管理工作,将工人完成的产品直接交到监理人员手里,请监理人员进行验收、管理,此类状况一是减少了过程控制中的程序,为质量问题打下伏笔;二是增加了监理人员的劳动强度,由此带来监理工作质量不高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监理人员常常采取一些手段进行控制,如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但往往不能凑效。原因是施工不予配合,则工程质量恶性循环。因为工程质量的问题,甲方往往对监理和施工单位产生不满,则工程三方的互相推委对工程更加不利。
解决方法:问题发生的初期我们以下发监理通知或质量专题会议、工地例会等形式进行干预,对问题较严重的或屡次干预效果不明显的,征得甲方同意,我们果断予以全面停工整改。应该说,我们不提倡停工整改,因为强制停工对工程的进度、投资都会暂时产生不良影响,对工程各方也会产生暂时的负面影响,但是长远来看,利用停工的时间对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促使施工单位从意识上认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对项目部内部进行一系列强有力的整改,待监理和甲方认为整改的效果已达到预期目的,批准复工,此时工程的各种程序进入正常状态,使质量、进度等都处于受控状态,证明暂时的停工整改对工程有利无害。
3.2 进度控制的难以实施:如何进行进度控制,监理工作中常用的手段是掌握工程进度,不断的与进度计划对比,发现偏差,即采取措施,包括通过会议的方式或通过监理通知等方式,请施工单位对工人数量、材料分配、施工方案或关键线路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预期的进度。利用这一系列的方式方法,部分工程进度控制可取得成功。而同时,进度款的签证是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控制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手段,但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进度款有时不能完全控制工程的进度,有的施工合同规定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有的施工合同规定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以上基本上概括了目前工程的两种付款方式,但是这两种付款方式,有时都不能完全避免施工单位因为自己的眼前利益,在某一段时间内有意或无意的放慢工程进度。而监理单位苦于无法抓住施工单位的把柄,工程质量在一段时间内失控。
解决办法:提出在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和季、月进度计划中,应设置进度控制点,当施工单位在计划的时间不能到达此控制点,则监理和甲方可适当增加该阶段工程款所留尾款的比例,以便在工程总工日中进行控制:若总工日在合同工日之内,该增加款项可在工程尾款中一并支付;若总工日超过合同工日,该增加款项作为进度拖延的罚款的一部分。
3.3 投资控制的难以实施:虽然监理制已实行多年,但是仍然常常见到甲方牢牢把握住工程款签字权,不允许监理人员插手或者监理人员的签字形同虚设,不管监理人员有无签字,甲方会仍以自己确定的方式进行付款。根据相关条例,监理单位明显失职,但是因为监理业务的竞争和必需由甲方付监理费的现状,很多监理单位敢怒不敢言。而因为没有工程款签字权,监理单位在质量和进度控制中的手段难以实施。同时,现在的监理人员好象走如了一个误区,就是监理为甲方服务,常常协助甲方压低施工单位应得的款项,显然公正的第三方成了一句空话。
解决办法:根据合同中明确的监理的权力,向甲方提出,据理力争,很多时候可以凑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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