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5-12 1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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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草案》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解读:
本条是开宗明义,说明立法的目的。
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也就是说,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
本法就是为了要维护这个制度。
第二个目的,是为了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宪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体经济组织实行**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经济。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是单一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有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就是以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同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对外资企业,宪法规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本法就是要维护这个经济秩序。
我们可以把本法的目的概括为:维护一个制度和一个秩序。
那么如何维护一个制度和一个秩序呢?就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来实现的。至于如何明确、发挥、保护,后面自有具体条文规定。本法就要从明确、发挥、保护这三方面加以展开。
对照原草案,现行文本将目的放在了前面而把手段放在了后面,从而更加明确了本法的目的,而不是把手段当成目的。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原草案中没有,这是后加的。加上这八个字非常重要,说明本法是在宪法之下,直接根据宪法制定并落实宪法原则的基本法律。如果其中和违宪法不一致之处,仍应以宪法为准。
我国宪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从以上解读可知,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一些专家学者的解释是不对的,例如说制定物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这完全与《物权法》第一条保护一个制度一个秩序的目的不符,因此造成了很大的误解。其用心何在,相信大家自会心中有数。
第一条就解读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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