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5-12 11:43:12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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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规8.3.3条称“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和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2)对于这一条,很多地方审图时,都是把地下室计入层数的,也就是说,地上32层和地下一层,合计33层,需要分段。
3)但是,“建筑层数”这个词,其实有严格的定义。低规1.0.2条写道:常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屋顶局部设备机房层,不计入建筑层数。对于高层建筑来说,避难层、设备转换层也同样不计入建筑层数。
4)由此可见,消防或审图部门在对待8.3.3条时,恐怕并没有遵守严格的定义,而是采用通俗的用法(只要人员可以到达的层面就算一层、或者设了送风口的一层就算一层,不管这一层是地下室还是避难层)。我认为这显然不严谨,规范编制部门应该给出一个解释。
5)上海的防排烟技术规程3.3.8条的说法略有不同:“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分段设计”。我认为,上海的规定比较合适。加压送风的分段,应以100米高度为界限更好些。而且,低规也写的很明白:建筑高度仅指到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含地下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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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低规和高规对层数的定义有些不同,跃层在低规中就不算一层,而高规却计算为一层。规范的不统一和规范的定义模糊真的很麻烦。
上次规范组来讲解规范的时候,来了句:规范不确切之处,由当地的消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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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有些地方的消防部门也是很无奈的,有些消防部门的参谋的确是太差。我前几天在甲方要求下去跟一个地方的消防沟通。那位参谋问我,你给我算一下你这个排烟风机风量是否满足每平米60的要求,还说这个是如何如何重要。我就回答他车库是按照6次换气次数来计算。于是乎我拿出车库的规范翻给他看,结果我的这本规范还最终被他顺手牵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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