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5-10 23:32:10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它曾经被当时作为副总理的温家宝看作“房改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并一再强调在
新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以它为重点的的方针、政策不要轻易改变;国家十五计划还明确提出发展房地产业要以它为重点,当时建设部还把有些地方政府对它“供应政策的长期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但就在短短的几年以后,它还是从“供应主体”降格到了“保障之一”
面对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和 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人们不禁反思: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今天这一步,问题究竟出在了哪?是当初制定的房改政策存在“严重的缺陷”,还是“正确路线被地方政府严重歪曲”?还是让我们正本清源, 先从当年房改的精神和原则探讨起。
我们现在的住房制度和体系,来源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一般简称为国发[1998]23号文。就是这么一个只有3000多字的“通知”(据说“级别相当于行政规章),从此彻底改变了中国人的住房命运。
在此之前,城市居民的住房一般都是单位实物分房或者是房产局提供的公房,极少数是祖传的私房。尽管人均面积和住房条件都不高,但住房问题基本上都是公家包办的。国发九八23号文件,宣告了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和新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开始。
23号文给出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它还对房改的基本原则定了调,这就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等。
请注意,这里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的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全文还用近三分之一的篇幅、专门的两个章节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地位,并对如何“加快发展”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如:对什么样的人应该买什么性质的住房上,23号文明确规定:“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
那么,“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比例究竟是定在多少呢?当时建设部有一个很保守的算法,就是在整个住房供应体系中,70-80%的居民住房应该是经济适用住房。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中70-80%的家庭都属于“中低收入者”,都有权靠购买经济适用房来解决住房问题;而最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则分别为10%上下。而当时在一般大城市房改办的测算中,可以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最低的也要占到居民人数的80%以上,高的要占到总人口的95%。
为什么要在这里如此强调至少80%以上的市民拥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呢?这不仅是因为仅仅在房改几年以后,“经济适用房”已被“强势利益集团”主导的“主流舆论”导向成的“低收入者的保障房”的“正统形象”,必须在这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更重要的是在经济适用房中,还凝聚和包含着作为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自然拥有。
建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这也就相当于作为公民的城市百姓,在买房用地上所涉及到的用地的基本居住权利,已经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具体保障。也就是说,居民买房用地不用再向国家“交租子”了,只要承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这些基本的建房成本就可以了。
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就是在23号文件中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和利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通知”规定:“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为此还做了具体的要求:“利润控制在3%以下。”除此以外,23号文还规定各地“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从这点说来,中国城市居民的作为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在当初的房改文件中是有所保证的,经济适用房,就是中国市民居住权利的具体体现和化身。所以,经济适用房不是低收入者甚至最低收入者特有的“专利”,而是占城市人口至少80%以上的中国普通市民共有的权利。试想一下,在房改之初,如果没有经济适用房的“灵魂所在”,中国的今天,还会有住房制度改革吗?!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