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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在半途贪污了市民的经济适用房

发布于:2007-05-10 23:31:10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2003年8月31日夜,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促






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简称18号文件)。这份8月12号就批下来的文件,虽然公布的时间推迟了20天,但还是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的“震动”。
  在北京等一些面向中低收入者供应经济适用房的大中城市,众多对买房“敏感度极高”、排队等着买经济适用房的中青年和其他准备买房的人,看见了这份“新通知”后都不禁打了一个大大的“寒颤”:以后买房的担子又要“沉”得多了。与此同时,房地产商们则是另外一副“表情”。据报道,在京城有着 地产界风云地产人物之称的潘石屹,9月3日参加了建设部组织的京城的一些房地产商学习18号令会议后,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喜形于色地说了一番“意味深长”话:“都是利好消息,只要读懂了这个通知,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很高兴的”。报道说,潘实际上在8月31日晚就提前拿到了18号令,并“很是开心的”把18号文将传给了其他房地产商。报道称,任志强看完后发出的是一片盛赞。北京另一房地产商张宝全也认为:该文件“很实在,句句都在点子上”。在一些媒体版面上,更是出现了“商人怒吼,房地产政策急转弯”的大幅标题。

  一份代表政府的文件,使普通大众和开发商在“感情”上如此对立,这还是极少见的。那么,18号文究竟出现了什么样的巨大“转变”,使普通大众和开发商感觉是如此的“冰火两重天”呢?其实,早在11天前的2003年8月20号,北京的一家著名的财经杂志“放风”这个新通知的精神时,用了一个很“点睛”题目——“经济适用房‘打回原形’?”。这里先不管记者本人或者杂志本身对经济适用房的“原形”的本质是否真正了解,但从题目上来看就足以说明了问题的关键,这就是:过去信誓旦旦要坚持经济适用房政策长期性的政府的主管部门,终于还是对经济适用房“下刀子”了。

  让我们还是先从18号文本身开始读起。

  在这份称之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国发〔2003〕18号文中,在第一节的“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之后,紧接着在第二节就“展开主题”——“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我们都知道,1998年出台的23号文一个最重要的核心,就是“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那么,仅仅过了5年,18号文要“完善”和“调整”的究竟又是什么呢?文件的第三条“关键”的表述是这样的:“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同时,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人们终于明白了,原来18号文 “重点”要“完善和调整”的,竟然就是要叫“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而不是像以前承诺的那样,“要向70-80%以上的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除此以外,18号文还明确要求各地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以期把供应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制肘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在把向“大多数人供房的主体”由“经济适用房”“晋升”到“普通 商品房”后,18号文的撰写者似乎还是感觉到“言犹未尽”,在紧接着的第四条中,对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和和功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限定。不仅首次在官方的文件中提出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而且还特别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与此同时,它还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房在“量”和“质”上被大幅消减后,大中城市的普通市民买房怎么办呢?18号文在第五条中给出的答案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也就是说,市场上供应的主体,只能是普通商品房。尽管在文件中依旧出现“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但任何在中国大中城市有购房想法的市民都知道,在买房人的承受和支付能力已经远远超过了原来23号文所设想的“房价收入比4倍”水平后,本来已经难以承受的买房负担,今后将将变得更加沉重不堪。

  普通市民买房从有权买“经济适用房”,到只能买“普通商品房”,意味着他们在买房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时,所承担的负担将有很大的不同。不仅要在买房时向政府支付买房用地所必须的土地使用权,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当时基本上是处在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加上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造成开发商合谋操控房价的可能性极大,使得商品房的价格和利润事实上也处于失控。和“3%以内的经济适用房利润率”相比,商品房的利润率高达30-50%甚至更高已经司空见惯。再加上政府的各种收费和摊派,同样的房子,商品房要比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高出三分之一左右(后者仅指正宗的经济适用房,不包括打着其旗号的冒牌货或“变性产品”)。一套30-40万元的房子,如果“姓”经济适用房的话,就可少花10多万元。这就是可怕的“政策的威力”。对作为住房供应主体和重点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如此“短命”,不少普通的市民都心疼得长叹短吟,真可谓是“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百姓泪满襟”。

  在网上,就流传着这么一首“凄凉的恋歌”,名字就叫做“亲爱的经济适用房呀!!!!!! ”。入木三分的悲苍的 歌词 ,称得上是地地道道的“余音绕梁(房梁的梁)” :

  终于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结局,

  在我擎着泪花的眼眸中目送你远去,

  纵使我内心肝肠寸断,

  对于我这样痴心的人儿你没有半点留意

  亲爱的经济适用房呀!

  难道这只是一场儿戏?

  建委还是要包办你未来的时光,

  没有人在意我无助的境域,

  寂寞的长巷中你渐去渐远

  夜风中荡漾着我隐隐的啜泣

  亲爱的经济适用房呀!

  你是我在这城市里唯一的希冀

  如今建委将你包办

  身单力簿的我只有无语?

  不知道定向的婚姻是否真的会带给你幸福

  但我知道从此我就不会再有梦想

  曾以为你真的会垂青我这贫穷的女郎

  曾以为你真的会不顾世俗的阻档

  而你却在我期盼中转身

  世界只留下你带给我的伤

  亲爱的经济适用房呀!

  我不会将你遗忘,

  你带给我的梦想伴我度过了那段最美好的时光

  最终还是人海中擦肩而过

  今世无缘,

  相见时,唯有泪千行

  18号文出台后,有媒体估计,这将使可以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由过去的80%以上,减到只有现在的20%左右。就是说,全国至少有60%以上的城市家庭失去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为此,他们要为买房改善居住条件多花上三分之一的血汗钱。人们不得不问:

  为什么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那么轻而易举的剥夺数以亿计的城市居民购买具有宪法赋予公民基本居住权利的经济适用房?为什么政府领导人再三强调的房改的基本的准则及衡量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修正”?为什么一再被大声疾呼“要长期坚持”、“不要轻易改变”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还是被行政部门自己轻易的改变?

  这一系列的“为什么”不禁使我们深思:一个原本好端端的、正在引领房地产市场走向责任和市场结合、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国务院23号文,究竟是什么“力量”使得它从1998年7月出台后刚刚实施5年,在很多政策效力还没充分展开和发挥的情况下,到2003年8月,就被另一个18号文所替代和“修正”呢?让我们看看18号文的“始作俑者”——建设部门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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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文出台后,一种被“刻意制造”出来的“主流舆论”对经济适用房向普通市民“ 关上大门”是这样“引导”的:经过几年的发展,经济适用房已经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现在是到了让其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国家建设部门的领导在2003年9月对18号文做“有关问题的说明”时,说到“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第一条的罪状就是“有的城市重建设、轻管理,对购买对象审查把关不严,部分高收入者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个别人甚至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部门在宣传为落实18号文而专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闻通稿中,也是竭力渲染经过几年来“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的成效已经 “适应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等等。情况真的是到了由于“重建设”,经济适用房已经多到高收入者和投资者已经可以自由买到的地步了吗?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总量真的已经“适应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吗?让我们还是以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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