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8-28 15: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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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靳军签署审查结论:“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维持对长江水利委员会原副主任沈泰的逮捕决定。”
“沈泰案”是湖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中,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第一例。
现年57岁的沈泰原系长江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长委长江重要
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第一副局长,长委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其因涉嫌在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于2004年1月18日被湖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7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沈泰在被逮捕当天,以“自己无罪”等理由提出申辩,不服逮捕决定。
湖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依法对该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情况和沈泰不服逮捕的理由进行审查,于8月20日提出“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意见,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将该案送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8月24日下午3点,“沈泰涉嫌受贿、不服逮捕案”监督会议在湖北省检察院举行,5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程序在推举人民监督员主持人、确认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无回避事由后正式启动。5名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况所作的说明,就事关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仔细询问。案件承办人一一作答。
下午5点50分,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退场,监督程序进入独立评议和投票表决。5名人民监督员经过40分钟的评议和无记名投票,4人同意湖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拟定意见,1人弃权。人民监督员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具监督意见:“同意检察机关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意见。”
26日,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靳军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和本院侦查监督处的意见进行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郭清君、周泽春、鄂俭轩)(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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