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供配电技术 \ 回“如何理解<民规>第3.3.11条”(本人不能回复,只好发新贴)

回“如何理解<民规>第3.3.11条”(本人不能回复,只好发新贴)

发布于:2004-08-28 12:33:28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原文如下:



3.3.11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1.1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或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3.3.11.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问题:住宅配电一般都是单相配电,且其电流按单相计算已超过30A,但设计中仍常常采用单相进线.这不与上条冲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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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用 zzdlm_cn 2004-07-15 22:55:41贴





我觉得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观点:
3.3.11 条说明了本条规定的目的,即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不对称度。
3.3.11.1条和3.3.11.2条规定了保障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平衡应采取的措施。
理解3.3.11.1条和3.3.11.2条时应从3.3.11 条规定的三相低压配电系统角度去理解。
3.3.11.2条明确指出了“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
即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是单相电流,且前提是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从
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角度出发,普通多层、高层住宅应被视为三相平衡系统,而非“由地
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
3.3.11.2条所述应适用于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直接)供电的(单门独户型建筑),30A说明了
此类配电系统中单相电流裕度。
总之:只要三相低压配电系统平衡,下面两条保障措施就失去了意义。
2)依据:
《技术措施》第2.4.2条第4款规定与《民规》3.3.11条内容相似(只是把“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改为了“宜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而《技术措施》第22.2.5条原文为:
〔每户住宅应采用单相供电。有三相用电的住户,三相电源只供设备专用。〕,
第22.2.6条原文为:
〔计量电能表应按当地供电局有关规定安装。电能表的选型,可采用带有远传通信功能接口的
只读式高过载电能表,电能表容量按用电负荷标准选择。
基本型(1A): 5(10) A (每户建筑面积75平米以下)
10(40)A (每户建筑面积75平米及以上)
提高型(2A): 10(40)A
先进型(3A): 15(60)A〕,
由此可知:普通多层、高层住宅不在《民规》3.3.11.2条限制之列。
  • banhu
    banhu 沙发
    住宅配电采用单相220v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出于安全的考虑。由于住户不具备专业电工知识,可
    能在不注意时将单相设备误接在两相间而造成危险和设备损坏,因而在不存在三相负荷的住宅
    中,不应采用三相配电。
    2004-08-30 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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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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