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简介:
案例一.
某实施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 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 10%,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施工合同 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 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 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 同单价执行,经协调,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 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 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 不变。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实际工程量如表 4-1所示。
混凝上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表表4—1
月份 1 2 3 4
计划工程量(m3) 500 1200 1300 1300
实际工程量(m3) 500 1200 700 800
问题:
1.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2.什么情况可以双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3.计算新的全费用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入表4-2相应的空格中。
4.每月的工程应付款是多少?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应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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