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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出台

发布于:2007-05-05 11:00:05 来自:人才招聘/职场问答 [复制转发]
首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出台 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潘岳呼吁以公众深度参与推动污染减排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潘岳表示,该《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
  
  潘岳介绍说,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第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十七类政府环境信息(具体条款见附件);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第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办法》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潘岳说,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理应成为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因此,公众参与就不能停留在植树种草和清理垃圾的阶段,而应该往更深层次发展,即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为此,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办法》出台后,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也将主动公开各类环境信息,这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了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潘岳说,作为第一部关于信息公开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投诉以30%的速度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搭建起公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各利益群体将在良性互动中最终达成和谐,避免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使因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得以化解。第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迫切需要。依法行政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只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才能使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将得以推进。第三,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环境保护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部分,公开环境信息必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潘岳表示,多年来,推进公众参与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向。2005年4月,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采纳公众的意见作出了行政决定。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环保总局还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合环评结果,金融部门对企业实行不同的信贷政策。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消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环境安全隐患。
  
  潘岳最后强调,既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叫“试行”和“暂行”,正说明这是一项边实践边修改、边探索边提升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不断给予批评与建议。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进,环保法规更是如此。环保总局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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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tianlei810209
    tianlei810209 沙发
    潘岳说,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理应成为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
    是个不错的好消息!
    但是环保路还很遥远,很模糊!
    2007-05-05 16: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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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dx2112
    fdx2112 板凳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05-05 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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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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