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边消防对认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用于确定设计对象是否要做火灾报警,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是确定保护对象采用什么样的系统形式,也就是两本规范作用不同,这样一来,:<<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未列出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中列入的二级保护对象就不需要做自动报警了,你们认为这样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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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柱基是否可做为自然接地体,我在做初步设计文本时,说明书写着条形基础的住宅,采用独立柱基做自然接地体,若接地电阻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增设人工角钢接地体,审查者说独立柱基,埋深不够,不能做接地体,我觉得其实南方要达到4欧姆的接地电阻,很容易,不能以埋深做理由,是吗,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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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同意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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