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单纯的地下建筑不断出现。如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等。那么,根据现行《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2006)中表8.2.2-2----“工业、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相关内容,确定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体积来进行。
同样,对于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选择,主要依据《建筑设计规范》中表8.4.1的相关要求进行。对多数民用建筑而言,其确定的依据主要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和建筑物体积等。
通常设计中,确定建筑物体积,主要是指建筑物地上部分的体积,并不包含建筑物地下部分的体积。以一栋多层带地下室民用建筑为例,在确定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只要计算出该建筑物地上部分体积后,相应对照《建筑设计规范》表8.2.2-2和表8.4.1,即可确定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那么,既然对于那些带地下室的多层民用建筑,在计算其建筑体积时,按照不包括地下室部分的体积进行计算。对于那些单纯的地下民用公共建筑,其建筑物体积又该如何计算呢?进而又如何确定其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呢?
对于建筑消防设计而言,须立足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同时,在建筑消防设计方面,通常认为----高层建筑以自救为主,多层建筑以旁救为主。对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在消防用水量方面不难看出,多层建筑中,通常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高层建筑中,通常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大于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对于单纯地下民用公共建筑,由于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地下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解释,P122第3条。),因此,在日常设计中,多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一些专门规范(如《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进行。以一座停车数量在200辆的地下停车库为例,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7.1.5条,其室外消火栓系统用水量应为20L/s;同时,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7.1.8条,其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为不小于10 L/s(在设计中可按照10 L/s执行)。由上不难看出,在火灾情况下,当地下汽车库喷淋系统开放,并使用室内消火栓展开灭火救援时, 由于该汽车库全部设在地下,地上仅留有汽车坡道口部,消防队员无法在室外通过消防车自备水枪直接进行火灾扑救,20L/s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又该如何使用呢?试想,即便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发生故障,需要通过水泵接合器往室内消火栓管网补水,也仅需要10 L/s,还有10 L/s的室外消火栓流量,又该作何使用呢?(对于市政单路供水的临高压消防系统,消防水池的容积通常包含一次火灾喷淋系统用水量,无需通过室外消火栓取水,进而通过喷淋水泵接合器进行补水。如果考虑通过室外消火栓进行补水的话,室外消防水量中剩余的10L/s水量也满足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需要。)
此外,近年来国内建设了不少地下商业建筑,由于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对于消防用水量确定方面存在空白。因此,只能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那么,其消防用水量如何确定呢(如上所述,通常认为建筑物体积指的是地上部分的体积。)?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地下部分的体积作为建筑体积进行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会远大于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以一座建筑面积15000平方,层高4.5米的地下商场为例,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0 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20 L/s。显然,室外消火栓流量比起室内消火栓流量,尚有10 L/s的剩余。
因此,对于地下民用建筑(较多为地下车库和地下商场),在其消防设计方面,如果将来有可能编制专门的地下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话,笔者认为,应该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强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并按照两支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一个地方的原则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10L/s,或略大于10L/s)。同时,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均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并把室内消火栓流量作为室外消火栓的计算流量,作为一道安全保障,防止室内消火栓供水系统发生故障时,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火栓系统补水(对于市政单路进水的临高压系统,可以减小消防水池容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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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鉴于地下民用公共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相对困难,因此,可结合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人员密集程度,适当加强地下建筑防排烟设计,并合理增设人员疏散出口,同时,可考虑加强地下民用公共建筑的防火分隔(通过防火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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