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本电气设计手册上看到一条:
1)当建筑面积不足2000 平米时,采用备用电源内设型应急照明灯具,即采用自带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当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米时,则采用备用电源外设型应急照明灯具,即采用独立于正常供电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集中供电。
2)应急电源应在电源进户线处与正常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电源开关。
请问,上面两条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吗?还有,一个丙类厂房,大面积,是三级负荷,那如果为了应急电源专设备用电源组,甲方能承受吗?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供配电技术
返回版块97.9 万条内容 · 2161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