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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知水利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07-4-26 9:06:19 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监理单位的职责定位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水利部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已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要求。对此,为有效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两部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近两年的共同努力,对原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名称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由两部近期联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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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建管函[2007]227号
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23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我部将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重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人员;原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注册。本次重新注册不要求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持有原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要求,换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重新注册。
二、注册程序
(一)监理工程师向拟注册监理单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格式见附件2),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注册人员条件,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如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的,待该单位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后,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材料及网络申报
(一)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可通过网络申报时自动生成);
4、监理工程师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签名)。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还应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
(二)申请注册可通过网络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www.cweun.com.cn),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个人注册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 (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前十位)进入申请页面,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上报注册申请并打印纸质申请表,签署名字后将申请资料交注册监理单位。
申请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也可先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授权监理单位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并申请注册。
2、监理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监理单位登陆”窗口,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登陆名和初始密码,进入“初始注册”窗口,完成网上注册上报并生成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注册在尚未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申请人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授权拟注册单位通过“注册管理系统”补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申请注册并上报。
2)拟注册单位进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登陆“监理注册管理系统”,点击“监理单位预申请”窗口,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后凭系统自动分配的户名和密码进入“监理单位登陆”窗口,注册上报并生成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在初次登录网络申报注册后,应立即更改登录密码。
(三)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变更注册监理单位的,还应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和聘用合同复印件,每个监理工程师的材料应合订在一起,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的顺序排列;照片可单独包装或粘贴在白纸上并标注姓名。
四、时间安排
配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和换证,各监理单位可于2007年6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和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或换证材料,按权限一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将于2007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本次重新注册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由于本次重新注册同时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及换证,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包括新申请、增加或晋升资质)的单位,其所列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申请材料,可使用本通知规定材料的复印件。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应当是监理工程师本人签名。
(三)原已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在领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将“岗位证书”交回,统一销毁。原“岗位证书”自2007年9月1日起废止。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工本费由所注册监理单位负担。
(五)本次注册的网络申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制作发放等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承担。
六、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 系 人: 熊 平、肖进城
联系电话:(010)63202982、63202571
传 真:(010)63202685
E-mail:jgs@mwr.gov.cn
(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邮政编码:100038
联 系 人:任京梅、王海燕、代连伟
联系电话:(010)63204342、63204104、63204103(网络联系)
传 真:(010)63204313
E-mail:whyyc829@sohu.com
网 站:www.cweun.com.cn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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