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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93(4)

发布于:2007-04-25 17:06:25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第七章 给水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与主机房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主机房。
第7.1.2条 主机房内的设备需要用水时,其给排水干管应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装。管道穿过主机房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3条 主机房内如设有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坏的措施。
第7.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
第二节 系统和管材
第7.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根据设备、空调、生活、消防等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循环和直流给水系统。
第7.2.2条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蚀、防腐、防垢及杀菌措施。
第7.2.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暗敷的给水管道宜用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宜用焊接。
第7.2.4条 循环冷却水管可采用工程塑料管或镀锌钢管。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8.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第8.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8.1.5条 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8.2.1条 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第8.2.2条 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第8.2.3条 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节 安全措施
第8.3.1条 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第8.3.2条 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8.3.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第8.3.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条 根据主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第8.3.6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有防鼠、防虫措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附表1.1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要求(或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各单
主编单位: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科学院建筑设计院
     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包锦明 王锡光 石景和 桑启鑫 刘滋厚 余安 任晓峰 吕姝宜 俞渭雄 奚龙兴 沈硕民 王昌群 徐长生 毛寿祺 钱祖权 陈振霖 冯大坤 赵季复 郝锡泽 张槐卿 费英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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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均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5.1.2条 当主机房和其它房间的空调参数不同时,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第二节 热湿负荷计算 第5.2.1条 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量应按产品的技术数据进行计算。 第5.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空调的热湿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算机和其它设备的散热; 二、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 三、太阳辐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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