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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网点消防问题

发布于:2007-04-20 16:50:2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商业网点,每户2层,120平方,如果总建筑体积大于5000m3,就要设消火栓。如果设在住宅楼(共5层)下,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或建规,可以按住宅楼设计消防,不设消火栓。
又:如果前后两栋楼之间用商业网点相连,住宅楼下部分为商铺,商铺总建筑体积大于5000m3,是否设消火栓呢?前提是分隔和出入口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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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olinxia
    colinxia 沙发
    建规: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高规:
    2.0.1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又一想:商业网点是不是一定要在住宅或者居住建筑底部,单纯的"商业网点"(上部没有住宅)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不?
    2007-10-25 15: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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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linxia
    colinxia 板凳

    但是还是有些家伙爱钻牛角尖说:如果商业网点顶上没有住宅,那它的建筑性质是什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套用8.3.1中的第四条的其他建筑,当“网点”的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上消火栓系统呢?
    在这儿我不禁想:上面加了住宅是否有可能使火宅危险性降低了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以上的便不是问题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就不知道怎么解释了。
    2007-10-25 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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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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