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楼梯间设了疏散指示灯,审查提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6条“封闭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火灾事故照明(不仅设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不属于“火灾事故照明”吗?
规范原文如下:
第10.2.6条 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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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1.3.2.1条,楼梯间设事故照明应该是为了疏散用的,楼主没错。
你的照明分类是对的,但是楼主只设了疏散指示灯,如何满足消防疏散要求(地面照度大于0.5LX,而疏散指示灯一般10米以上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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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2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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