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规中有一条
“11.8.11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当灯具和插座混为一回路时,其中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但住宅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其中最后一句“但住宅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如何理解?
是指上面2行还是指这一条全部内容?
若是指全部内容,岂不是在住宅内单独回路灯具数量可以超过25个?
比如楼梯灯单独回路灯具数量可以超过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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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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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但规范也有它的合理性,便于检查故障,提高供电的可靠性,灯数太多,节点就多,该回路的故障率会增加,维修查找难度增加。
下面有个变通,既满足规范的合理性,又解决不合理性。大家看看可行吗?
将这种小电流的照明回路,分成几个单独主回路,接同一微断开关。(条件是 1.经过微断开关的电流超过16A。2.每个单独回路的电线载流量大于微断开关额定电流。)
这样对于每个单独主回路,它的故障点数控制是满足规范,而对于装修设计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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