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8-16 12:15:16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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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论坛中就水土保持编制提问和讨论时常常出现的问题特别转帖:
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有关问题的研究
曾大林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北京100053)
摘要:指出当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方案编制成果名称不规范指导思想不正确、原则缺乏针对性、实现目标不具体、防治责任范园不准确、资料收集不充分、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精度有待完善提高等问题及解决的思路。
目前,全国有甲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89个,乙级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单位300多个。1999年至2000年,水利部审批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一些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工作,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还存在一些认识上和技术上的问题,现归纳总结如下,供方案编制单位、评审专家及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参考。
1 方案编制成果名称不规范
一些方案编制单位编制的成果名称五花八门,如在大纲编制中,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大纲,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有的叫水土保持大纲;在方案编制中,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有的叫水土保持技术施工设计,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初步设
计),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报告,等等。造成这方面问题的原因,一是方案编制人员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二是各行各业对前期工作的要求深度不一,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对未建、在建、已建项目的深度要求也不一样。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纲编制阶段成果应该叫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方案编制阶段的成果应该叫水上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他提法都不规范。
2 编制方案的指导思想不正确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指导思想不是论证主体工程设计的合理性,而是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自然景观的角度出发,论证其主体工程设计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提出优化方案,比如提出减少渣场、料场的要求,提出减少破坏地貌植被和占压地貌植被的要求。如果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就会被主体工程设计牵着鼻子走,把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主体工程的附属品,这样就失去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意义。
3 编制方案的原则太抽象,缺乏针对性
一些方案编制的原则大同小异,都是关于“三同时”、“谁破坏,谁治理”、“与主体工程相协调”等之类的话,这些固然都对,但缺乏针对性。因为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工程措施有拦渣坝、挡渣墙、护坡等,这些都是针对不同的防护对象设计的,如果要想做到“三同时”,必须在设计原则上明确是先拦后弃、先弃后拦还是边弃边拦。不同的设计原则,决定了施工工艺的不同和施工组织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投资多少的不同。因此,编制方案的原则具体化了,才能真正对下一步的设计、施工具有指导意义。
4 方案实现的目标不具体
一些水土保持方案对实现目标只有笼统的提法,如减少对地貌植被的破坏,不增加水土流失量,弃土弃渣基本得到拦蓄,土地利用结构更加优化,生态环境得到恢复等等,这些提法都缺乏量化的指标。我认为,应该有治理度、增加植被覆盖度、拦蓄弃土(渣)量、降低土壤侵蚀模数等具体指标;对西部地区的一些公路、铁路等工程,如果用植被覆盖度指标不现实的话,可用绿化公里数指标等。
5 防治责任范围不准确
一些方案把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征地以外的公路(20 m)、铁路(100 m)保护范围列入防治责任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水土保持防治责任也不可能落实,因为这些区域是为了保护公路、铁路正常运行,禁止建设与其无关建筑物的保护范围,所有权不归建设部门,因此他们对该范围的水土流失不应承担防治责任。有的方案将水电工程的库区划为防治责任范围,存在防治责任范围扩大化的问题。有的方案把建设项目的责任范围重点放在主体工程上,而忽略了取土场、附属设施、临时设施、临时公路等内容,造成防治内容漏项,防
治责任范围缩小等问题。
6 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不充分
有的方案把项目涉及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土地利用和水土流失现状资料作为项目责任范围的基本情况资料,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不能说明项目区的基本情况。应该就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社会经济和水土流失等情况收集资料、开展调查。
7 方案编制深度不准确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方案的编制深度应该是可行性研究深度,这是针对新建项目而言的。有的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完成,如果仍按可行性研究深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显然不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在建。已建项目,应考虑工程进展情况,主体工程达到什么深度,水土保持方案就应编到什么深度,即使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或技术施工深度,也还叫水土保持方案。在目前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按此原则进行方案的编制工作,有利于提高方案实施的操作性和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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