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4-02 16:36:02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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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第6.2.6条,条文如下: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规范后面的条文说明是,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设计经验,一般应设2个,便于维护和管理。从这方面考虑,这条规范也无可厚非,但是这条条文没说清楚具体水量,也就是说只要是适用于本规范的污水处理厂,不论你的污水进水水量是多么的小,也应把它分成两组吗?
我刚碰到了一个污水处理厂,近期1500方,如果按这条规范,我就得把它两组750方的,真的是有点痛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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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面那个水量为例,首先如果设计一组750方的构筑物,而实际能够运行1000方以上的水量,这样就会无形中造成资源浪费。再则两组构筑物的总造价比一组1500方的要高得多,占地面积,人员配置也要相应的增加。其次从本不应该说的层面来说,修建了一组1500方的构筑物,虽然在检修的时候需要临时事故排放,但总的来说还是比以前没污水处理厂的时候进了一大步。
我觉得这条规范是否加条限定语,比如从经济条件、技术管理水平、水量大小、占地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必要的情况下可只设置一组。不知道合适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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