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简介:
监理人受委托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是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来的一种通用的模式,相关的监理规范和监理规定,也是基于此模式而建立、实施的。而工程总承包已经是全世界建设市场的一个发展潮流,以设计院为依托的水电站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监理单位受委托于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也开始出现。项目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的性质与职责范围是显然不同的,现行的监理规范与监理规定也没有对监理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商及工程的管理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模式下,参建各方的关系及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与在通用监理模式下相比,有些什么特点? 监理机构应如何针对这些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从而积极有效的开展各项监理工作,为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取得满意的监理效果?笔者试就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得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体系与规定能够早日形成并成熟、发展起来,早日系统地纳入规范、规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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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