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9-14 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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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西 ) 梧 州 港 中 心 港 区 塘 源 紫 金 村 码 头 一 期 工 程 2 # ~ 4 # 泊 位 水 工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开 标 时 间 : 2 0 1 2 - 1 0 - 0 9
所 属 地 区 : 广 西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梧 州 港 中 心 港 区 塘 源 紫 金 村 码 头 一 期 工 程 项 目 已 由 桂 发 改 交 通 〔 2 0 1 2 〕 1 3 9 号 文 批 准 建 设 , 初 步 设 计 已 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桂 交 行 审 〔 2 0 1 2 〕 1 0 号 文 批 准 , 项 目 业 主 为 广 西 梧 州 通 洲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业 主 自 筹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 0 0 % , 该 项 目 2 # ~ 4 # 泊 位 水 工 工 程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项 目 招 标 方 案 已 由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以 桂 发 改 交 通 【 2 0 1 2 】 1 3 9 号 文 核 准 , 招 标 文 件 已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核 备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2 # ~ 4 # 泊 位 水 工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建 设 地 点 : 位 于 梧 州 市 云 龙 大 桥 下 游 约 5 5 0 米 处 西 江 右 岸 , 属 于 梧 州 港 中 心 港 区 的 塘 源 工 业 区 岸 线 范 围 内 。
建 设 规 模 : 梧 州 港 中 心 港 区 塘 源 紫 金 村 码 头 一 期 工 程 新 建 4 个 3 0 0 0 吨 级 多 用 途 泊 位 码 头 水 工 , 设 计 年 吞 吐 能 力 为 2 7 7 万 吨 , 其 中 集 装 箱 2 6 万 标 箱 , 件 杂 货 6 8 万 吨 。
招 标 范 围 :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为 2 # ~ 4 # 共 3 个 多 用 途 泊 位 ( 3 0 0 0 吨 级 泊 位 ) 码 头 水 工 建 筑 物 的 港 池 及 护 岸 开 挖 、 码 头 水 工 及 引 桥 、 护 岸 、 码 头 水 工 范 围 内 给 水 管 、 供 电 照 明 的 预 埋 管 件 、 灯 浮 标 、 临 时 工 程 等 工 程 的 施 工 。 主 要 工 程 量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施 工 图 纸 。
本 次 招 标 的 梧 州 港 中 心 港 区 塘 源 紫 金 村 码 头 一 期 工 程 2 # ~ 4 # 泊 位 水 工 工 程 分 为 1 个 标 段 , 标 段 号 : № S G 2 , 计 划 工 期 : 4 2 7 日 历 天 , 自 2 0 1 2 年 1 0 月 2 2 日 起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2 2 日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
( 1 )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 具 有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 2 ) 须 具 有 满 足 国 家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 3 )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 4 ) 投 标 人 没 有 处 于 被 交 通 运 输 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的 行 政 处 罚 ; 没 有 处 于 被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 广 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水 运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的 行 政 处 罚 ; 没 有 处 于 财 产 被 接 管 、 冻 结 、 破 产 的 状 态 ; 且 投 标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投 标 人 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5 ) 自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起 , 投 标 人 作 为 独 立 承 包 人 至 少 成 功 完 成 过 1 个 高 桩 梁 板 式 1 0 0 0 吨 级 或 以 上 内 河 码 头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
( 6 ) 投 标 人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 2 0 0 万 元 的 银 行 信 贷 证 明 。
( 7 ) 投 标 人 2 0 0 9 年 、 2 0 1 0 年 和 2 0 1 1 年 的 财 务 指 标 ( 财 务 数 据 以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准 ) 要 求 :
① 资 产 负 债 率 ( 总 负 债 / 总 资 产 ) 要 求 : 总 资 产 在 人 民 币 5 亿 元 以 下 的 企 业 不 高 于 6 0 % , 总 资 产 在 人 民 币 5 亿 元 以 上 ( 含 5 亿 元 ) 的 企 业 不 高 于 7 0 % ;
②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不 低 于 1 . 0 。
( 8 )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具 备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 具 备 有 效 的 省 级 或 以 上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 三 类 人 员 ” B 类 证 书 ) , 自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起 担 任 过 一 项 〈 含 一 项 〉 以 上 高 桩 梁 板 式 1 0 0 0 吨 级 或 以 上 内 河 码 头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或 自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起 担 任 过 2 项 〈 含 2 项 〉 以 上 高 桩 梁 板 式 1 0 0 0 吨 级 或 以 上 内 河 码 头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项 目 副 经 理 )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投 标 人 拟 派 的 项 目 总 工 , 须 具 备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类 专 业 工 程 师 职 称 , 具 备 省 级 或 以 上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水 运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 三 类 人 员 ” B 类 证 书 ) , 自 2 0 0 7 年 1 月 1 日 起 担 任 过 一 项 ( 含 一 项 ) 以 上 高 桩 梁 板 式 1 0 0 0 吨 级 或 以 上 内 河 码 头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的 项 目 总 工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
( 9 ) 投 标 人 在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
3 . 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 3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4 . 评 标 办 法
4 . 1 本 次 招 标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 评 标 办 法 为 综 合 评 估 法 。
5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 . 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 0 1 2 年 9 月 1 4 日 至 2 0 1 2 年 9 月 2 1 日 ( 法 定 公 休 日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每 日 上 午 9 : 0 0 时 至 1 1 : 3 0 时 , 下 午 3 : 0 0 时 至 4 : 3 0 时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满 足 本 招 标 公 告 第 3 点 要 求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经 办 人 持 以 下 资 料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 1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
( 2 )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
( 3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副 本 原 件 ;
( 4 ) 企 业 作 为 独 立 承 包 人 成 功 完 成 过 满 足 本 招 标 公 告 3 . 1 ( 5 ) 要 求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合 同 协 议 书 ; 工 程 交 〈 竣 〉 工 验 收 证 书 ) ;
( 5 )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 项 目 总 工 满 足 本 招 标 公 告 3 . 1 ( 8 ) 要 求 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质 量 验 收 证 书 , 若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质 量 验 收 证 书 不 能 反 映 拟 派 人 员 在 类 似 项 目 任 职 情 况 的 , 需 发 包 人 或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出 具 相 关 任 职 经 历 证 明 ) 。
( 6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经 办 人 为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须 出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和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单 位 行 政 职 务 任 职 证 明 原 件 ) 和 投 标 人 所 属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经 办 人 自 2 0 1 2 年 1 月 ( 含 1 月 ) 以 后 连 续 缴 费 满 三 个 月 以 上 ( 含 三 个 月 ) 的 社 保 缴 费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或 参 加 社 保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上 述 资 料 提 交 一 套 存 档 彩 色 扫 描 件 ( 或 彩 色 复 印 件 ,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书 要 求 存 档 原 件 一 份 ,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代 理 人 的 授 权 书 之 外 的 其 他 资 料 原 件 在 经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核 查 后 退 还 潜 在 投 标 人 ,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5 . 2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1 0 0 0 元 / 合 同 , 图 纸 每 套 售 价 2 0 0 0 元 / 合 同 , 上 述 资 料 售 后 不 退 。 从 资 金 安 全 管 理 角 度 考 虑 , 投 标 人 的 应 缴 现 金 款 项 须 通 过 银 行 缴 款 。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邮 购 招 标 文 件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请 投 标 人 自 行 携 带 U 盘 拷 贝 固 化 工 程 量 清 单 。
5 .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 如 有 ) 应 为 投 标 人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以 上 , 并 在 本 项 目 整 个 招 投 标 活 动 过 程 中 不 得 更 换 。
6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6 . 1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不 组 织 进 行 工 程 现 场 勘 查 , 但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前 往 勘 查 。
6 . 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为 2 0 1 2 年 1 0 月 9 日 北 京 时 间 1 6 : 0 0 , 投 标 文 件 应 于 当 日 北 京 时 间 1 5 : 2 0 至 1 6 : 0 0 时 内 递 交 , 招 标 人 定 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的 同 一 时 间 、 同 一 地 址 举 行 公 开 开 标 。
6 . 3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
联 系 人 : 安 静
手 机 : 1 3 3 9 1 7 6 1 3 0 7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8 3 5 4 5 6 3 4 9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 业 绩 资 质 发 到 此 邮 箱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石 景 山 园 6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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