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6-12 2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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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
关于“5·15”停水事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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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1日
2003年5月15日下午,泉港区泗洲水库管理处停止向区第三水厂供水,造成其供水片区生活区、沙格码头、柳厝、岭口等4个片区供水中断,事件发生后,区“5·15”停水事件联合调查组于6月2日将调查的有关材料移交我局,我局马上组织警力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停止事件具体经过
2003年5月15日上午,泗洲水库管理处会计何某和出纳员兼工管股负责人林某因水库供水给水厂的水表读数回归为22度一事向水库管理处负责人陈某汇报,并提出要切断供水。陈某在电话中要求先同水厂协商如何计费事宜。何某同水厂副厂长张某联系后,双方未能就水表读数计费问题达成一致。当天中午12时左右,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何某等共6人来到水库放水房,由庄某拿出钥匙打开放水房房门,然后6人轮流操作关水闸门,把水切断。当天下午17时左右,水厂水位下降,被迫关闭机台,导致供水中断。区农林水利局领导指示陈某马上恢复供水,陈某在水库值班电话和水库人员手机均打不通的情况下,前后3次打电话通知山外水库管理站的陈玉春,让陈玉春前往泗洲水库管理处传达恢复供水的指示。但因何某等6人声称放水房钥匙在退休职工身上,且要恢复供水需经退休职工同意为由拒绝恢复供水。5月16日下午18时,经过多方协商,水库管理处开始恢复供水。初期供水流量小的原因是水厂设在水库的输水管道阀门开度过小造成的。经加大阀门开度,供水量恢复正常。
二、停水事件性质分析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经查,泗洲水库管理处与第三水厂于2001年5月1日签订供用水合同,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此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为合法有效之合同。
2.停水是否合法问题。(1)根据《合同法》第180条之规定,供水方在停水前应事先通知用水方。经查,泗洲水库管理处自2000年11月28日起多次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协调解决第三水厂拖欠水费问题,并分别于2000年11月11日和2003年1月15日通知第三水厂,限期缴清所拖欠水费,否则将按双方早先签订的合同给予停止供水。由此可见,水库管理处已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即事先通知义务)。(2)根据《合同法》第182条和第184条及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用水方拖欠水费,经催缴无效,供水方有权予以停止供水。经查,截至2003年3月份,第三水厂共拖欠水库方面的水费总额为9.78万元。经多次书面和口头催交,第三水厂仍未能履行合同缴清所拖欠款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水库管理处的停水行为为合法行为,对水库管理处的停水行为第三水厂应负主要责任。
3.水库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1)经查,何某等6人停止供水的目的是想解决拖欠水费及人员工资问题。(据了解,水库发给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截至2002年12月),主观上不具备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故意。其停止供水的手段为关闭放水闸门,不存在破坏供水设施行为。(2)停止供水后,水库管理处负责人陈某让山外水库管理站的陈玉春向何某等人传达恢复供水的指示,何某等6人不服从领导的指示,导致未能恢复供水,其行为属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并未触犯刑律。
综上所述,何某等6人停止供水的行为,是依照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出,其行为并不触犯刑律,不认为是犯罪,故建议对该6人作其他处理。
作者:
责任上传:al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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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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