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3-27 14:48:2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造价工程师:中国造价师考试网整理案例分析题(一)
第一题: 某实施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 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 10%,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施工合同 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 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 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 同单价执行,经协调,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 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 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 不变。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实际工程量如表 4-1所示。 混凝上分项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表表4—1
月份
1
2
3
4
计划工程量(m3)
500
1200
1300
1300
实际工程量(m3)
500
1200
700
800
问题: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2.什么情况可以双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2. 计算新的全费用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入表4-2相应的空格中。3. 每月的工程应付款是多少?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应是多少? 单价分析表 表4-2
序号
费用项目
全费用单价(元/m3)
计算方法
结果
①
直接费
②
间接费
③
利润
④
计税系数
⑤
含税造价
答案: 1. 答: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调解不成,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工(2)调节要求停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工(4)人民法院要求停工
3.表4-2
序号
费用项目
全费用单价
计算方法
结果
1
直接费
350.00
2
间接费
350* 12%* 1.1
46.20
3
利润
(350+46.2)*12%*1.2
47.54
4
计税系数
(1/(l-3%-3%*7%-3%* 3%)-1)*100%
3.41%
5
含税造价
(350+46.2+47.54)*(1+3.41%)
458.87
4.(1) 1月份工程量价款:500x446=223 000元。(2)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3x(1—3%)=216 310元。(3) 因低于工程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所以1月份不付款。(4) 2月份工程量价款:1200x446=535 200元。(5)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535 200x(1—3%)=519 144元。(6) 2月份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19144+216 310=735454元。(7) 3月份工程量价款:700x446=312 200元。(8)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12 200x(1—3%)=302 834元。(9) 3月份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302 834元。(10) 计划工程量4 300m3,实际工程量3 200m3,比计划少1 100m3,超过计划工程量的15%以上,因此全部工程量单价应按新的全费用单价计算。 4月份工程量价款:800x458.87=367 096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67096x(1—3%)=356083.12元。 4月份应增加的工程款:(600十1 200十700)x(458.87—446)X(1—3%)=29 961.36元。 4月份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356083.12+29 961.36=386044.48元。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事务所承担施工招标 代理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事务所签订了委 托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C、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事务所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 而事务所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 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 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 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 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 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 毁。另外,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按照工程实指示留在现场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造价工程师审核属实。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造价事务所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
答案:
1.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 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 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D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 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 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
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C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