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3-27 11:13:27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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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关于尽快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势在必行。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至今已经18年。18年以来,从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大背景上看,至少发生了四大方面的变化:1、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转变;2、立法环境和法律体系有了巨大进步,特别是先后制定20余部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以说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3、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同时也带来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4、国家对于环保与发展的关系问题有了清醒认识,逐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并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了17年却未修改,过已经严重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要求,体现属严重的不适应性:首先,《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中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基本思路而制定的,而现在则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其次,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形式通过的,这说明该法在众多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面前并不是国家的基本法。再次,《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条文业已被后来制定的新法所重申或者修改:在环境污染方面,单项污染防治立法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更为具体;在自然(生态)环境方面,保护性规范要么存在着大量空白、要么还不如自然资源立法的有关规定。第四,现行环境保护法目标定位偏低,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内涵;第五,对于公民参与,法律只原则性规定了公众享有检举权、控告权等,而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公益诉讼权等却没有得到体现;第六,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由于缺少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不履行其职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一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冲突,往往是环保让位于发展。
详细:http://co.163.com/if_36819851_1.htm
专题:http://co.163.com/neteaseivp/zhuanti/200703272885/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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