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3-25 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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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对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等四家勘察设计院私刻印章不良行为的通报
东建〔2006〕33号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134号部令的规定,我市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等三家设计院盖在图纸上的注册师印章的有效期和编号与建设部网上公示的注册师印章的有效期和注册号不一致,同时也发现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在勘察岩土报告上盖有计量认证CMA印章与国家计量认证CMA印章样式不一致等情况,并将情况上报我局。
经我局调查核实,上述四家勘察设计企业承认私刻印章行为,并将私刻的印章和情况说明上交到我局(荆州市建筑设计院只上交情况说明)。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东骏豪苑二期−地下车库等13项工程,在施工图纸上均盖有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梅冰辉”印章有效期与建设部公示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梅冰辉”有效期不一致。
二、蚌埠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东莞市阳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楼等6项工程,在施工图纸上均盖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倪强平”印章有效期与建设部公示的有效期不一致。
三、荆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恒盈豪庭商住B1-C1-B2-C2栋等10项工程,在施工图纸上均盖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周兴发”注册号170114-003与建设部网上公布的170114-002不一致;一级注册结构师“刘永忠”印章有效期与建设部公示的有效期不一致。
四、核工业广州工程勘察院勘察的东莞瑞电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二工程,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所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报告中,盖有计量认证CMA印章与国家计量认证CMA印章样式不一致。
为维护勘察设计文件严肃性,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引导行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经研究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等四家勘察设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将情况上报省建设厅,并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从通报之日起停业三个月整改。
2、整改期间暂停在莞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
3、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特此通报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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