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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发布于:2007-03-22 23:07:22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后营字第34号总后勤部命令
签发首长:廖锡龙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工程建设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有关业务活动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主管全军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军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系统、本区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取得国家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请执业注册。
第六条 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同一专业不得注册两个以上单位,严禁在军队以外单位注册。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注册在一个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
第七条 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执业注册,由申请人所在团以上单位审查同意后,并逐级向军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报送注册资料,经军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审核后,报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注册管理机构审批,核发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初始申请执业注册的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的注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注册的,必须在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九条 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及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条 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注册程序,在离开原注册单位的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到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 注册单位撤销的;
(二) 注册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三) 因转业、调动、离退休等离开原执业岗位的;
(四) 注册单位不再聘用的;
(五)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六) 死亡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
(七) 受到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注销期注册:
(一)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
(二) 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 非法取得注册的;
(四) 被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必须按照本规定明确的注册程序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册注销手续,并交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情形消失后,具备重新注册条件的,可以在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有关要求后,按照本规定明确的注册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五条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工程建设专业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方可以注册工程师名义从事相关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应当在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依法从事执业活动。所在单位领导或者单位技术负责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定或者调配注册工程师承担有关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签字并盖章的技术文件,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征得本人同意的,可以由相同专业的其他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对修改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应当按照军队工程技术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有关规定,从事对外有偿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 接受继续教育;
(六)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责任;
(三) 参加继续教育;
(四)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军事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在军队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妨碍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 非法转让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在执业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未按照规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19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注册建筑师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主题词: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规定
共印14131份
总后司令部2005年9月7日印发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tanshan3
    tanshan3 沙发
    目前是.比较搞笑的是.在这儿是中士.在部队,我早就是中尉了.
    2007-03-25 19: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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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dong_xin_1980
    dong_xin_1980 板凳
    九段是军官吗?
    2007-03-23 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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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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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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