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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07-03-21 14:08:2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造价工程师 [复制转发]
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7]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150号部令”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7032101.htm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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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2007] 00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正在组织修订《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在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发布之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有关管理机构)2007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仍按中价协[2002]017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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