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2-09-10 1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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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 欧 洲 工 业 园 C 区 兴 业 路 北 侧 地 块 项 目 设 计 及 部 分 专 项 工 程 施 工 ( 第 二 次 招 标 ) 公 告
欧 洲 工 业 园 C 区 兴 业 路 北 侧 地 块 项 目 , 经 立 项 批 准 建 设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的 建 设 资 金 已 落 实 , 现 决 定 对 项 目 设 计 及 部 分 专 项 工 程 施 工 进 行 社 会 公 开 招 标 , 选 定 承 包 人 。
一 、 工 程 概 况
1 、 招 标 单 位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和 硕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单 位 地 址 : 朗 宝 西 路 东 侧
3 工 程 名 称 : 欧 洲 工 业 园 C 区 兴 业 路 北 侧 地 块 项 目 设 计 及 部 分 专 项 工 程 施 工 ( 第 二 次 招 标 )
4 、 工 程 地 址 : 项 目 东 临 朗 宝 西 路 , 南 接 兴 业 路 , 西 到 江 堤 路 , 北 至 健 业 纺 织 北 侧 道 路
5 、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6 、 建 设 规 模 : 项 目 占 地 面 积 约 8 4 亩 , 建 筑 面 积 约 1 2 万 平 方 米 , 其 中 1 、 2 、 4 号 厂 房 单 体 面 积 均 超 过 2 万 平 方 米 。
7 、 项 目 负 责 人 : : 高 工 电 话 : 1 3 6 1 1 2 1 0 9 8 3
8 、 计 划 工 期 : 总 工 期 : 1 2 0 日 历 天 。
9 、 建 设 资 金 已 落 实 。
1 0 、 本 工 程 标 段 划 分 : 1 个 标 段 。
二 、 招 标 范 围 : 设 计 项 目 包 括 用 地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总 平 面 、 建 筑 、 结 构 、 给 排 水 工 程 、 电 气 ( 含 弱 电 ) 、 管 线 、 空 调 工 程 、 消 防 工 程 、 基 坑 支 护 、 公 用 及 市 政 道 路 排 水 等 配 套 工 程 的 全 部 设 计 以 及 配 合 工 程 的 招 标 、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等 ; 施 工 项 目 包 括 基 坑 支 护 施 工 、 土 方 开 挖 。
三 、 报 名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及 接 受 报 名 的 时 间 、 地 点 :
投 标 人 需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合 格 条 件 (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
1 、 投 标 人 承 担 本 工 程 设 计 任 务 需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合 格 条 件 :
( 1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 2 ) 同 时 具 备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①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甲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专 业 工 程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②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设 计 单 位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
( 3 ) 投 标 人 拟 担 任 本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
( 4 ) 具 有 有 效 的 《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企 业 诚 信 手 册 》
2 、 投 标 人 承 担 本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需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合 格 条 件 :
( 1 ) 持 有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 2 )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 3 ) 具 有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地 基 与 基 础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一 级 或 以 上 级 别 专 业 承 包 资 质 ;
( 4 ) 投 标 人 拟 担 任 本 项 目 施 工 部 分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人 员 为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 持 有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B 类 ) ; 注 册 建 造 师 必 须 在 佛 山 市 诚 信 系 统 内 选 取 , 且 不 得 被 登 记 或 锁 定 。
注 : 建 造 师 的 专 业 及 等 级 标 准 按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及 《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工 程 规 模 标 准 ( 试 行 ) 》 ; 注 册 建 造 师 包 括 有 效 的 注 册 临 时 建 造 师 。
( 5 )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法 人 代 表 具 有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A 类 。
( 6 ) 具 有 有 效 的 《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企 业 诚 信 手 册 》
3 、 关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
如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 应 以 设 计 单 位 为 主 办 方 , 并 签 定 联 合 体 工 作 协 议 。 联 合 体 工 作 协 议 应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4 、 投 标 申 请 人 报 名 时 须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 联 合 体 双 方 ) 、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副 本 ) ( 联 合 体 双 方 ) 、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 联 合 体 双 方 )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 授 权 委 托 书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 联 合 体 主 办 方 ) 、 联 合 体 工 作 协 议 书 。
以 上 报 名 资 料 提 供 复 印 件 ( 联 合 体 双 方 各 自 盖 章 , 联 合 体 协 议 需 双 方 盖 章 ) 需 核 对 原 件 方 可 报 名 。
5 、 报 名 投 标 起 止 时 间 : 2 0 1 2 年 9 月 1 0 日 1 0 时 至 9 月 1 4 日 1 6 时 ( 5 个 工 作 日 ) 。 上 午 1 0 : 0 0 至 1 2 : 0 0 , 下 午 1 4 : 0 0 至 1 6 : 0 0 , ( 北 京 时 间 , 节 假 日 除 外 )
四 、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
五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 投 标 人 报 名 同 时 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处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5 0 0 元 人 民 币 ( 现 金 ) , 售 后 不 退 。
六 、 保 证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5 0 万 元 , 其 中 : 投 标 保 证 金 2 5 万 元 , 信 誉 保 证 金 2 5 万 元 , 须 由 投 标 人 基 本 帐 户 汇 至 招 标 人 处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缴 纳 截 止 时 间 在 开 标 前 第 三 天 1 7 : 0 0 。
七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会 时 间 : 另 行 通 知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安 静
手 机 : 1 8 6 0 1 2 7 0 1 9 6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8 3 5 4 5 6 3 4 9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 业 绩 资 质 发 到 此 邮 箱 )
地 址 : 北 京 海 淀 区 阜 石 路 4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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