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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近日正式发布 2007-03-02 为有效控制我省火电厂造成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火力发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于200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编号DB37/ 664—2007。 山东省是煤炭生产和消耗大省,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量的十分之一,省内的重点城市几乎全是国家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其中火力发电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和烟尘,分别约占全省排放总量的1/2和1/3,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处于较高水平,大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致使全省大气污染严重的状况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如果继续实施国家2003年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2003),即便所有企业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也无法满足我省环境管理的要求。为实现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控制措施,完成国家下达的我省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就必须制定具有法律地位和依据的地方排放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我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我省大气环境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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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