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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标准设计的通知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建质[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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