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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窃电和反盗窃的问题首页>>本地要闻>>正文 《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施行 2007年3月1日 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确立了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反窃电工作中应负的相关责任。针对窃电手段的多样化,《条例》对窃电行为进行了分类认定: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合法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使其计量不准、失效;安装、使用窃取电能装置;删除、修改供电企业计量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户超过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用电;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者私自改变用电类别;采用其他方法窃取电能等10种行为被认定为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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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