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3-01 14:05:01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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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相关条文:
一、高规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0m的疏散走道。
那么32米及以下高度的二类高层排烟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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