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2-11 13:17:11
来自:人才招聘/职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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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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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fdx2112
沙发
很显然,这是一个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好制度,但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我认为,有三个关键点必须抓好。
2007-02-26 16:52:26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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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板凳
我国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督制度
2007-02-24 20:30:24
赞同0
加载更多一是执行人要铁面无私。其实,这些年,我国出台了不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但是执行效果却不理想,根本原因就是制度执行人不能铁面无私,在金钱面前,关系面前,权力面前表现疲软。
二是惩罚措施要真正到位。对于那些不落实制度的责任人,包括机关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惩罚必须到位,一是惩罚要让他们感到心疼,二是要让他们没有任何活动余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必须是带电的高压线,谁触摸,谁后悔。
三是执行过程要公开透明。以往,一些制度之所以不能真正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过程不公开透明,一些人暗箱操作,找到了回旋余地。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举措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大事,一定要抓好以上三个关键,否则就会前功尽弃,落入制度无效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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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 刘羊旸)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督制度。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将研究制定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2007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将分别达到5660亿元、1835亿元、353亿元、136亿元和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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