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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使工程担保面临新课题

发布于:2007-02-07 23:49:07 来自:商易宝社区/甲方业主 [复制转发]
垫资使工程担保面临新课题

http://co.163.com/if_36462146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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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q20-85105178
    q20-85105178 沙发
    承包人作为垫资施工者,在发包人未支付对价之前有权留置不动产。我国《合同法》第15章“承揽合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典型的加工者有权留置加工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此条规定不仅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另类的承揽合同的结论之外,而且可以得出在发包人未支付垫资的施工加工费,即工程款之前,承包人完全有权留置建设工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加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可参照执行的留置权正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手段。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完全是基于承包人在获取工程价款之前有留置工程权利的前提下所作的规定,因为承包人不依法留置工程,则协议折价或依法
    2007-12-30 0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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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扮猪吃老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前提是承包人有权在被拖欠工程款时留置工程。

    但如果是在某个地方的办公楼,怎么处理?
    2007-04-05 09: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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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甲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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