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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402-91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发布于:2012-08-23 09:50:23 来自:电气工程/断路器 [复制转发]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DL 402-91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03-06 批准1991-08-01 实施
第一篇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订货技术条件适用于额定电压3~500kV,频率50Hz 的户内、户外三相系统中的三
相断路器和单相系统中的单相断路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有火灾、爆炸危险、化学腐蚀及剧烈振动场所的断路器。
注:超出本标准的要求由用户和制造厂协商。凡全封闭组合电器、六氟化硫断路器、真
空断路器、厂用电和发电机断路器等有超过本标准的要求时,在相应的专门标准中另行规定。
2 使用环境条件
2.1 周围空气温度:户外分级:+40~-45℃;
+40~-35℃;
户内分级:+40~-15℃;
+40~-25℃。
日温差:日变化范围分级:25℃;
32℃。
注:户内断路器允许-35℃时储运。
2.2 海拔:1000m 及以下地区;
1000~3000m 地区;
3000m 以上个别考虑。
2.3 风速:户外产品:不大于35m/s。
2.4 环境湿度: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日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
2.5 耐受地震的能力:
采用正弦、共振、拍波试验法,激振5 次,每次5 波,间隔2s。
地震烈度及加速度:
烈度8 度9 度
水平加速度0.15g 0.3g
注:g 为地心引力加速度。
2.6 爬电比距:断路器外绝缘爬电距离与其最高电压之比,单位为mm/kV。
Ⅰ级污秽地区的对地爬电比距不得小于16mm/kV;
Ⅱ级污秽地区的对地爬电比距不得小于20mm/kV;
Ⅲ级污秽地区的对地爬电比距不得小于25mm/kV;









锈钢、铜等作成。
j.以压缩空气为动力源的气动机构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进入储气罐的压缩空气必须是清洁的,干燥的;
储气罐的进气孔应装逆止阀;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储气容量应能保证进行分—t1—合
分—t2—合分操作顺序的要求。其分、合闸速度应符合规定;
设有气体压力监视装置,当压缩空气的压力达到上限或下限前应能发出警报信号;超过
规定值时应进行闭锁;
在结构上应保证气源在分(或合)操作完成后才断开;
机构本身附有独立的空压机系统时应装有安全阀、排污阀。
8 其他要求
a.断路器的二次回路应能防止电磁感应。
b.制造厂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绝缘件的介质损失角或泄漏电流的数值。
c.断路器的并联电容器应能耐受二倍最高相电压2h,其绝缘水平应与断路器断口间的耐
压水平相同。耐压试验后应进行局部放电试验,在1.1 倍最高电压下应小于100pC;在1.1
倍最高相电压下应小于10pC。
并联电阻的热容量应满足制造和用户双方所商定的操作顺序的要求。
制造厂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指明并联电阻或并联电容的数值及其公差范围。
并联电阻的阻值在热容量试验后确定,其误差应不大于±5%。
d.六氟化硫类开关设备应由制造厂根据用户需要随产品配套提供六氟化硫气体回收装
置、检漏仪、微量水份含量测试仪器等装置。
9 使用说明
9.1 制造厂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断路器作用在基础上的操作力,并指明强度、固有频率特
性等要求。对断路器基础强度(包括抗震强度)所提的要求应与断路器的作用力相对应。
9.2 制造厂应提供各种容量下不需检修的连续开合次数。对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油断路器,
应给出运行中最低油质的指标。
9.3 对以压缩气体灭弧或以气(液)压操动的断路器,制造厂应给出允许的最高气(液)压及在
额定短路开断和短路关合电流下分别完成“分”、“合—分”、“分—t1—合分”的相应最低压
力,制造厂还应提供气体维护和处理装置及使用说明。
9.4 制造厂应提供断路器的调试方法、检修方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应提供相应的机具、上
下提升装置,根据用户需要可提供检修架。制造厂应明确规定断路器主回路的接触电阻及其
变动范围(规定上限值)。
9.5 制造厂应提供在额定操作电压或液压及其下限下的速度特性曲线。
第四篇操动机构
10 合闸操作
动力式操动机构,当操作能源的电压或气压在表8 规定的范围内时,应保证断路器可靠
合闸(包括关合额定关合电流),且关合后应能接着立即开断;在规定的最高值时,应能空载
合闸而不产生异常现象。
表8 操作能源的电压或气压




13.17 断路器的操动机构箱中应设有适用于低温地区的自动投切的加热装置。
第五篇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
14 型式试验
14.1 总则
凡断路器在系统中运行时所能遇到的运行、开断与关合条件都应得到确切的试验验证。
因此,这些工作条件都应该作为该产品的型式试验内容。
所有的型式试验结果,均应记录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报告中应包括足够的数据,以证明
是否符合本标准。受试断路器在所有重要部分必须与制造图纸确实相符,并经核实。型式试
验报告还应包括有关断路器的支持结构或断路器作为其组成部分的金属封闭单元的一般资
料以及在试验中所使用的操动机构的有关资料。
型式试验也是为鉴定某台试品是否符合某一标准,证明该台试品能够定型并进行批量生
产。
14.2 型式试验的内容
a.机械特性和机械稳定性试验;
b.温升试验;
c.绝缘试验;
d.动、热稳定试验;
e.端部短路时的开断、关合能力试验(包括极限和临界电流的开断);
f.失步的开断与关合试验;
g.密封与防雨试验;
h.开、合空载架空长级路的试验(110kV 及以上,必要时可延伸至35kV 和63kV 级);
i.近区故障条件下的试验:对63kV、12.5kA 及以上,必要时可延伸至35kV 级;
j.开、合感应电动机(10kV 及以下);
k.开、合空载变压器;
l.开、合电抗器(用于开、合电抗器的断路器);
m.开、合空载的电缆线路(用于开、合电缆线路的断路器);
n.低温试验;
o.开、合单个电容器组的试验;
p.噪音测试;
q.无线干扰电平测量;
r.发展性故障(用于35kV 及以上)(当有需要时);
s.并联开断试验(用于35kV 及以上)(当有需要时);
t.异相接地条件下的试验(只限于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
u.电寿命试验(按制造厂与用户协议进行);
v.抗震性能试验;
w.静拉力试验和抗拉裕度试验。
型式试验前后应作相应的结构和机械特性检查。
14.3 应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



在热稳定试验中,任一相的电流与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平均值的10%,试验中的I2t 值
不得小于额定值,但不得超出此值20%。如受试验设备限制,试验中的短路电流有效值允
许低于规定值,而相应地增加试验的持续时间,但最长不得大于5s。
18.3 进行动热稳定试验后的断路器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一般以视力检查,空载操作,或测
量载流部分的温度不超过下列数值作为合格的依据。如果超过,则应进行温升试验、机械稳
定性试验、工频耐压试验来作为最终的判据。
a.与Y、A、E、B 级有机绝缘或油接触的金属(铝质除外)载流部分为250℃;
b.不与Y、A、E、B 级有机绝缘或油接触的铜及铜合金的载流部分为300℃;
c.铝质载流部分为200℃;
d.触头接触附近的载流部分,其允许温度不作规定。
19 端部短路时的开断、关合能力试验
对额定操作顺序为一次快速重合方式的任何类型的断路器均要求至少能经受两个额定
操作顺序的试验,其间不得检修。
19.1 被试断路器的准备:
断路器在进行关合和开断能力试验时,应与所配用的操动机构安装在自己的支架上或与
之等价的支架上,油断路器应注入质量符合规定的油,油面高度应处于表计的指定位置。气
体断路器的气体质量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断路器液体缓冲器中的液体应注到规定高
度。除非有关试验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时的操作电(液、气)压及气体断路器中充气压力皆应
为规定的最低值,但自配充压装置者可接通电源。试验前在规定的操动机构最高、最低及额
定电压、气(液)压下检查断路器和操动机构的动作特性是否符合规定,并作详细记录。
对三相联动的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时,应事先记录断路器在试验站可能提供的最高试验
电压下(但不超过最高电压)、在额定短路开断电流下,三相开断试验时的动触头行程——时
间特性。要求单相试验时在最大燃弧时间内任一时刻的触头开距、速度与三相试验相比,其
变化不得大于±10%。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改变操作能源等等价措施。
当怀疑分解物可能危及相间绝缘或规定的安全距离时,可在规定距离装设以长50mm、
直径0.1mm 铜丝接地的金属屏进行监测,试后此铜丝应完好。在进行开断、关合能力试验
前,对被试品应施以足够数量的空载合、分操作。
对于成套配电装置内的断路器应通过试验提供成套配电装置内的最小安全距离。
19.2 断路器应根据其所属型式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19.2.1 共箱式结构:如断路器的所有灭弧触头均装在一个箱体内,则应整体进行试验。
19.2.2 各相分装式结构:各相分装的断路器原则上应以三相整体进行试验,如受试验设备的
限制,允许以单相进行试验,但以下各方面应尽可能与三相试验时等价或处于较不利的条件:
a.关合速度;
b.开断速度;
c.灭弧介质的供应;
d.关合和开断时机构所产生的操作力;
e.结构的刚度。
19.2.3 配用开关柜的断路器应放在开关柜内进行各项型式试验。
19.2.4 带直接过流脱扣器的断路器,在整个试验顺序过程中,应整定在最小整定电流和最小
延时下进行。
19.3 单元试验:
当试验设备容量不足,不能对某些多断口断路器的整体或整相进行试验时,可以用断路
器的单个或几个单元进行试验,但除满足第19.1 条中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组成断路器各单元的形状、尺寸要同一,但允许各单元均压装置不相同。
b.各单元的灭弧介质是独立的,互不影响且能同时供给。在开断或关合操作中被试单元
不应受相邻的未试的其他单元的影响,以免导致灭弧介质供应的增加或使电弧分解物的排除
变得容易。排出的电离气体或蒸汽不应影响相邻的单元。
c.单元数量的选取应与试验室试验能力相适应,应尽可能串联较多的单元进行试验。
被试单元上承受的试验电压应等于断路器整相中最高的单元电压。
电压分布应以规定的瞬态恢复电压下实测值为准;对有并联电阻元件者可用等值频率下
的计算值,如仅用并联电容器,则电压分布可按工频计算,但皆应考虑均压元件阻抗值的偏
差。
对某些断路器(如接地金属箱式)应证明其对地绝缘可承受全电压作用,为此,可能需要
进行附加试验。
d.进行单元和单相试验的长燃弧时间应计及相间不同期性的影响。
19.4 合成回路试验:
当直接试验设备的容量不足,或其恢复电压特性不满足试验要求时,允许使用合成回路
对断路器的单相或单元作开断和关合能力试验,但必须预先经过研究,证明用该合成回路试
验同类灭弧装置的断路器时,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其试验效果与直接试验相等,或较为严
格。
19.5 断路器在试验中的要求:
19.5.1 在关合和开断试验中,断路器的油或气应从断路器的专设排逸孔逸出,不应引起外闪,
不允许重击穿。油断路器不允许喷火。在每个试验顺序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修整、清理和
加油等工作。
19.5.2 在制造厂所保证的试验顺序范围内不得进行检修,对操动机构不能作任何的调整。在
制造厂所保证的短路开断试验顺序之后,瓷瓶及非易损件不得损坏;在未经检修的情况下应
能承受最高电压,能分、合额定电流;应复核耐压试验,如有怀疑可复核温升试验,其性能
应符合技术条件的规定,只是弧触头部位的温升允许比标准值超过10K。
19.5.3 对将进行断流容量型式试验的被试品应先调整好,并安装在指定的基座或柜中,其各
项时间参量应在厂家所规定的范围内;断路器在10%和30%容量的试验均完成后才允许检
修;在60%容量的试验后允许检修;最后在100%容量下再进行不少于二个额定操作顺序的
试验,其间不得检修。试验后应不经调整和检修立即进行温升试验和耐压试验。
19.5.4 对油断路器进行100%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试验时,除第一个额定顺序的试验在标准情
况下进行外,在其他顺序的试验中应根据断路器的结构特点考虑以下各个不利因素的组合,
以确定进行其他顺序试验时的断路器的原始状态,如高、中、低油位;分闸和合闸速度处于
下限;介质压力最低;超行程处于下限;三相或同各断口间的同期性最差等。
19.5.5 在100%容量下,要求在液压为合闸闭锁点前的压力下作关合试验,在分闸闭锁点前
的压力下作“开断”的试验,在重合闸闭锁点前的压力下作重合闸顺序试验。
19.5.6 对那些开断能力甚大于二个“额定操作顺序”的断路器而言,其试验条件应包括上述
不利因素的若干组合。
19.5.7 在每次开断—关合试验后,断路器的断口间、相间、相对地的绝缘应能承受原有的额
定耐压水平。油断路器不允许严重喷油。开断后油位可见,不允许喷火或带火的油。
19.5.8 在完成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开断、关合短路电流试验方式后,断路器在规定的最高、最
低及额定电(气、液)压下的时间参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在完成开断、关合容性或小电
感电流试验后,不经检修,试品仍应维持其额定短路开断、关合能力,载流能力及绝缘性能,
有怀疑时可作验证。
19.6 断路器经过短路试验顺序后的修整与更换。断路器经过额定操作顺序试验后,应能恢
复原有的工作性能,仅允许进行调整及以下的修整:
a.修理或更换灭弧触头,触指;
b.补充、过滤或更换灭弧介质;
c.清除灭弧室或其他绝缘体上的电弧分解物和金属质点。
19.7 操动机构经过短路试验顺序后的要求:对操动机构的机械特性可作必要的调整,但不
得更换机构。在短路的开断与关合试验中,仅仅是因为调整欠当致使试验中拒动,允许重新
调整,调整后重作该档试验。但在整个10%~100%的各项试验顺序中,这种补充性调整只
允许进行一次。
19.8 开断和关合试验回路:
19.8.1 功率因数:试验回路的功率因数不大于0.15,多相回路的功率因数应取为各相功率因
数的平均值,功率因数的平均值与各相功率因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不应超出平均值的
25%;
19.8.2 频率偏差:断路器进行试验时,频率偏差为±10%;
19.8.3 试验回路接地:
a.当三相断路器进行三相试验,且首相开断系数为1.5,电源测的中性点应绝缘(不接地),
短路点应接地。由于受试验设备的限制,也可在电源侧中性点接地,而在短路点不接地的回
路中进行试验,但断路器的构架、箱体等接地部分不论在何种方式下都应接地。
b.对于三相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时,仅允许断路器线路侧或电源中性点两者之一接地;
用直接调节电压的方式满足首相开断系数为1.3 或1.5 的要求。
19.9 短路试验中有关参数:
若短路试验中有关参数的偏差未作规定,则型式试验时所取值皆应不低于规定值,其上
限值应与制造厂协商。
19.9.1 短路关合试验前的外加电压:短路关合试验前的外加电压为短路关合试验前加于被试
断路器的电压,三相断路器三相试验时以线电压有效值表示。三相外加电压为各相间外加电
压的平均值,应不低于断路器最高电压,而各相的外加电压与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5%,三
相断路器单相试验时的外加电压应不低于最高相电压乘以首相开断系数;相断路器的单相试
验外加电压应不低于断路器最高电压。但未经制造厂同意皆不得超出规定值10%。
注:① 当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应尽可能在较高的电压下或用其他等价方法进行试验。
②分相操作的三相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时,外加电压不得低于最高相电压乘以首相
开断系数,但未经制造厂同意不得超出此值10%。
19.9.2 开断电流:断路器所开断的短路电流应在触头分离瞬间进行测量(按附录A 图A1)。
开断电流由各相开断电流交流分量有效值的平均值及各相中直流分量最大一相的直流分量
百分数表示。三相试验中任一相电流交流分量有效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得大于平均值的10%。
且对应于主电弧最终开断瞬时,预期电流交流分量不得小于该试验方式最小规定值的90%,
除了非对称开断(试验方式5)或直接过流脱扣外,各试验方式中,开断电流中的直流分量皆
不得大于20%。
19.9.3 关合电流:短路关合电流以第一周波的最大值表示,三相试验时,则为三相中最大一
相值,两次试验中至少有一次关合电流不低于额定值,另一次不低于90%额定值。若由于
预击穿难以控制实际关合电流,则应证明所获得的关合电流已足以说明断路器关合能力满足
要求。若预击穿可能较显著,则单相试验时应进行特殊的“合分—180s—合分”附加试验。
第一个合旨在得到尽可能大的关合电流,而第二个合分旨在保证在电压峰值下预击穿时断路
器也能顺利关合、开断,但若此点已在试验方式4 或4a 中满足,则第二个合分试验可省略。
上述试验中回路预期关合电流皆不得低于额定短路关合电流,而开断电流应尽可能接近额定
短路开断电流。对三相共用一个操动机构的断路器,只允许进行三相关合试验以验证其合闸
能力。
19.9.4 工频恢复电压:试验回路的工频恢复电压不得小于最高电压的95%,持续时间至少
应为0.1s,具体规定如下:
a.三相断路器进行三相试验时,工频恢复电压以各相触头间的工频相电压有效值表示,
也可按工频线电压表示,其三相平均值不得小于最高相(线)电压的95% ,在灭弧后要求保
持工频恢复电压3min(或更长时间)。
b.三相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时,工频恢复电压应不小于最高相电压与首相开断系数(1.3
或1.5)乘积的95%,在经过额定工频一周波后,恢复电压允许降至最高相电压。工频恢复电
压具体测量参看附录A。
c.对单相系统用的单相断路器,工频恢复电压不得小于最高电压的95%。
19.9.5 首相开断系数:用于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中的断路器首相开断系数取1.5 ,用于
110kV 及以上系统中断路器的首相开断系数取1.5、1.3 两种。
19.9.6 瞬态恢复电压:断路器作端部短路开断能力试验时,固有瞬态恢复电压应符合表3
或表4 的规定。对两参数法调频方式建议按图A5。如果调频回路结构与此不同,应在试验
报告中注明。试验中应尽可能记录实际瞬态恢复电压,但当断路器特性或开断电流中直流分
量可能显著影响实际瞬态恢复电压时,应采取其他方法确定回路固有瞬态恢复电压。
19.9.7 试验方法中时间间隔t 时间间隔t 应为2~3min,在合成试验中,因试验站原因也可
有一次超过10min,实测时间间隔应准确至半分钟,且应记入试验报告。
9.9.8 在进行各项开断能力试验时,操作电压(或压力值)应取厂家所保证的下限值。
19.10 基本短路试验方式:在试验回路符合第19.8 条的规定,试验参数符合第19.9 条规定
的条件下,断路器应按下述操作顺序进行试验。
a.试验方式1、2、3:
在开断电流分别为额定短路开断电流的8%~12%、24%~36%、54%~66%的条件下,
断路器应承受第4.8 条所规定的操作顺序。
b.试验方式4:
在开断及关合电流不小于额定值时,断路器应承受额定操作顺序。如因试验设备所限,
不能同时满足开断与关合的有关参数要求时,允许将试验方式4 分为4a 及4b,且4a 与4b
间不得检修断路器。
4a.合—t2 合。
4b.对自动重合闸断路器为:分—t1—分—t2—分;
对非自动重合闸断路器为:分—180s—分—180s—分。
但此时在4a 或4b 中应有一种按完整的额定操作顺序试验,即在4a 中,除必须满足关
合参数外,其开断参数也尽可能接近规定值;或者在4b 中除必须满足开断参数外,其关合
参数也尽可能接近规定值。若在其他试验中(如试验方式5)关合能力已得到验证,则可只进
行4b 试验。c.试验方式5:
适用于τ值小于70ms 或有特殊要求的断路器,开断电流的交流分量为额定值,且直流
分量等于按第4.4.2 条确定的规定值。断路器应承受仅限于考核分闸的额定操作顺序(但当断
路器在设计上不保证在关合短路电流时一定能到达其关合的位置上时,试验方式5 应按额定
的操作顺序进行)。
19.11 燃弧时差的确定:不考虑系统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对各类系统的合成试验而言,燃弧
区段不得小于10±0.5ms,并应进行中燃弧时间的开断试验。
19.12 在非对称电流开断的合成法试验中,额定恢复电压的施加主要考虑大半波灭弧的情况。
其燃弧时差为10±0.5ms。
20 开断近区故障的试验
适用于额定电压63kV 及以上、额定短路开断电流12.5kA 及以上的断路器,必要时,
对35kV 断路器也应进行这项试验。本试验采用试验架空线或模拟回路的单相直接短路试验
方法,如受试验设备的限制,也可采用单元试验、合成回路试验等方法进行试验。
开断电流为额定短路开断电流的75%、90%,电流频率、工频恢复电压和瞬态恢复电压
按GB4474《交流高压断路器的近区故障试验》确定,操作顺序为“分—t1—合分—180s—
合分”。
21 临界电流的开断试验
仅适用于自能式灭弧断路器。临界电流值应经过试验确定,一般为额定短路开断电流的
2%~3%或4%~6%。其操作顺序、瞬态恢复电压与试验方式1 相同,但表3 中时间t3 乘以
10
x ,其中x 为试验电流相对于额定短路开断电流的百分数。
22 线路充电电流的试验
22.1 开断关合线路充电电流试验适用于额定电压110kV 及以上断路器。但63kV 及以下电
压等级的断路器也应具有开断空载线路的能力。
22.2 验证这一开断能力的试验可先在试验室模拟线路上进行筛选性的试验,然后在实际系


10kV 时,可以用三相或单相电源进行试验。
注:当电压大于10kV 时,每相导体上均具有接地的屏蔽时才能引用本条。
24.5 被开断的电流波形应尽可能接近正弦波。如电流的有效值与其基波分量有效值之比不
大于1.2,则认为符合此条件。
24.6 被开断的电流在每半波内(10ms)过零不超过1 次。
24.7 电缆充电电流开断试验应使用以下规定的两种不同的电源回路进行:
a.1 号电源回路。这一回路的阻抗使回路的短路电流不超过10%的断路器额定短路开断
电流,但当开合容性电流引起的电压变化超过10%时,这一阻抗值允许略有降低。
电源回路的预期瞬态恢复电压特性要求按表3 中30%容量级的要求值整定。在满足这
一要求的前提下,电源回路的电容应尽可能的小。
b.2 号电源回路。这一回路的阻抗应尽可能的小,但回路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断路器的
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当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法满足上述各种回路的有关要求时,应在试验报告中详细指明。
24.8 三相试验回路应按以下规则接地:
a.对用在中性点接地系统的断路器的三相试验,电源的中性点应接地。在电源侧的零序
阻抗应小于正序阻抗的三倍;
b.对用在中性点绝缘或谐振接地系统的断路器的三相试验,电源的中性点应绝缘,对地
的电容应尽可能小;
c.对额定电压为10kV 的断路器的三相试验,电缆的护套(或接到并联电容器组中的一个
中性点)应接地;
d.对额定电压超过10kV 的断路器的三相试验,电缆(或电容器组的中性点)芯的屏蔽(或
护套)应接地。
24.9 被开、合的容性回路特性应遵守下列各点:
a.在电缆与断路器之间不应设置架空线。
b.对于10kV 三相断路器进行试验时,电缆应是三芯铠装电缆。
c.对10kV 以上的三相断路器进行三相试验时,电缆应是三芯带屏蔽的或是单芯电缆。
d.可以用电容器模拟电缆,并用一数值约为25Ω的无感电阻与电容器串联以模拟电缆的
波阻抗。在进行10kV 三相断路器试验时,电容器组应由两组充电电流大致相同的电容器组
并联组成,其中至少有一组应接成星形以使其中性点得以接地。
e.容性回路,在包括所有必须的测量装置(如分压器等)时,在最终熄弧后10ms 间隔结束
时,其电源衰减不得超过10%。
24.10 试验电压:
a.对三相断路器进行三相试验或单相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中,于断路器临分闸前在相间
测出的试验电压应尽可能等于断路器的最高电压。
b.对三相断路器进行单相试验时,于断路器临分闸前在相与地之间测出的试验电压应尽
可能等于最高相电压值。
24.11 电缆充电电流开断试验系列见表19。
24.12 试验次数要求如下:




试验导则另定。
28.4 无线电干扰试验
对额定电压110kV 及以上产品进行此项试验,试验导则另定。对各电压级的产品均应
在1.1U/3(最高运行相电压幅值)下测量无线电干扰水平,其数值不得大于500μV。
28.5 噪音水平测试
在离地高1~1.5m,距声源设备外沿垂直面的水平距离为2m 测得的户外设备的噪音水
平不得超过100~110dB;户内设备的噪音水平不得超过80~90dB。
29 电寿命试验
断路器应进行额定电流和额定短路开断电流的关合和开断的电寿命试验,电寿命次数和
试验方法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在各级短路电流下的电寿命试验的操作顺序一律定为分—
0.3 或0.5s—合分—180 或15s—合分,并参照第19.5 条中的规定进行。
30 密封与防雨试验
30.1 防雨试验
户外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防雨试验,应从断路器最不利方向淋雨,雨滴与水平面成
45°,雨量每分钟3~10mm,淋雨24h 后,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内部不应有进水的痕迹,
断路器(绝缘介质,绝缘件)的绝缘性能不应低于制造厂规定的水平。淋雨试验时,断路器应
分、合操作各10 次。
30.2 密封试验
液体、气体断路器或液压机构、气动机构,在充压到最高压力后,关闭流体源放置规定
时间,并分别在分、合闸状态下测量压力降(压力应按温度折算)或漏油、漏气量,它们均应
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特别要提出低温和环境温度骤变下的泄漏数据)。
机械稳定性试验后油断路器放置24h 不应有渗漏油。
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测量产品的漏气、漏油程度,其泄漏量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得超过规
定值。所指的规定时限是指在较不利的环境条件下连续若干小时的泄漏量。作密封试验时尚
应考虑昼夜日温差的影响。
31 出厂检验
31.1 每台产品必须经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
文件。检查项目有:
a.结构检查;
b.机械操作和机械特性试验;
c.主回路电阻;
d.二次回路工频耐压试验;
e.主回路工频耐压试验及其他绝缘试验;
f.试漏;
g.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其他出厂试验项目。
31.2 结构检查:
产品及其全部零件应符合正式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
任何类型的产品都必须在厂整台组装,测出各项特性数据后,再拆卸装箱出厂。
出厂试验中各检查项目的原始数据应随同产品文件交付运行单位。
对有机绝缘材料的电流互感器的出厂试验增加局部放电测量的要求;对某些产品,例如
110kV 及以上少油断路器的提升杆等部件的泄漏电流出厂试验数值也应随同产品交付运行
单位。
制造厂不但要规定零部件的尺寸偏差要求,而且要规定出整体组装后的外形总尺寸、倾
斜度的要求。
31.3 机械操作及机械特性试验
机械操作和机械特性试验,按照本标准第15.1 条规定进行,并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厂方应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调试数据。
31.4 主回路电阻
主回路电阻应符合规定值。测量电阻时应用不小于100A(直流)的压降法进行。
31.5 二次回路工频耐压试验
按第12.3 条规定进行。
31.6 主回路工频耐压试验
按第4.2 条的规定进行。对断口绝缘必须进行整体耐压试验。
31.7 试漏
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包括液压机构)测量产品的漏气、漏油,并应符合要求。
32 可靠性试验
32.1 对断路器应进行模拟20 年工况的各种开断和操作试验(其项目待定)。在这种模拟试验
后,断路器应保持完好。
32.2 制造部门对交货的批量产品应按用户认可的方法提出合格置信度。220kV 及以上电压
等级的断路器的合格置信度不得低于0.95。
32.3 用户有权从交货的批量产品中任取一台或数台进行部份或全部型式试验。其性能应与
型式试验样品完全相符。如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全部被判为不合格,需经厂方改进后由厂方
重作型式试验鉴定。如抽试合格,抽试费用由用户承担。
32.4 断路器所用的压力容器质量应遵守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32.5 制造厂对所使用的瓷件、环氧树脂制件、合成材料制件均应给出质量控制指标和运行
中的监测指标。
32.6 对并联电容器制造厂应按第8c 条提出老化试验报告。
第六篇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33 铭牌
33.1 出厂的每台断路器上应有铭牌,并注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的名称;
b.断路器的型号、名称;
c.额定电压(kV);
d.额定电流(A);
e.额定短路开断电流(kA,如必要可注明额定短路开断电流所对应的操作顺序);
f.额定工作气压(MPa,对气体断路器而言);
g.总质量和油质量(kg,六氟化硫断路器应标明气体质量);
h.出厂编号;
i.制造年月;
j.标准雷电冲击耐压;
k.额定热稳定时间;
l.额定操作冲击耐压(仅对330kV 及以上产品);
m.对六氟化硫断路器应提供其压力与温度的关系曲线。
33.2 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应有铭牌,并注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的名称;
b.操动机构的型号、名称;
c.额定操作电压、气压、油压及电流的种类(直流或交流)和数值;
d.质量(kg);
e.出厂编号;
f.制造年月。
33.3 断路器装有套管型电流互感器时,应在断路器的铭牌上或其他补充铭牌上标出电流互
感器各分接头的变流比、准确度、容量;断路器装有电压抽取装置时,应有一个补充铭牌,
其上应标有二次电压的数据。
34 包装、运输和保管
34.1 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应有包装规范,并应能保证断路器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
到脏污、损坏、变形、丢失及受潮。对于其中的绝缘部分及由有机绝缘材料制成的绝缘件应
特别加以保护,以免损坏和受潮;对于外露的接触表面,应有预防腐蚀的措施。所有运输措
施均应经过验证。凡有运输损坏,应由制造厂负责赔偿。
34.2 油断路器的油箱、空气断路器的贮气筒、操动机构与大气相通的孔口,运输时应完全
封闭。
34.3 断路器在运输时,应将可动部分和触头保持在一定的固定位置。
34.4 断路器单独运输的零部件应有标志,以便于用户在安装时进行装配。
34.5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适合于运输及装卸的要求。
34.6 包装箱或柜上,应有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
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等)。
34.7 出厂的每台断路器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包括出厂试验数据)、装箱单和安装使用说明
书。
34.8 六氟化硫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充以符合标准的六氟化硫气体或氮气。
34.9 制造厂应提供按全部解体检修用的备品备件和专用机具,随同产品发运。
附录A
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
(补充件)
A1 断路器的额定电压:断路器铭牌上标明的正常工作线电压有效值。





分、合闸空载操作次数的试验。
A26 电寿命试验:指连续的、不经检修的、并在试后能继续正常工作的、在一定容量下按
指定操作顺序的开断次数。
A27 复燃:断路器在开断过程中,在电流过零后的四分之一工频周期内,触头间重新出现
电流的现象。
A28 重击穿:断路器在开断过程中,由电流零点到触头间重新出现电流的时间间隔等于或
大于四分之一工频周期。
A29 周围空气温度:按规定条件确定的围绕断路器的空气温度。
注:周围空气温度上下限,推荐取十年一遇的最高和最低值。
A30 相对湿度:本标准的相对湿度推荐取最湿月月平均相对湿度。
A31 刚分、刚合及最大分闸、合闸速度的测量方法:
用超行程作为刚分(合)计算点,以刚分后(刚合前)0.01s 内动触头行走的距离除以时间即
为刚分(刚合)速度。在断路器的分闸(合闸)过程中,在0.01s 内动触头行走的最大距离即为最
大分闸(合闸)速度。测量仪器可以采用转鼓式测速仪,数字显示测速仪,电磁振荡测速仪,
配用示波器的各类行程测速仪,以及其他已通过鉴定的新式测速装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科技司、电力司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曹荣江、顾霓鸿、崔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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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liubinnedu
    liubinnedu 沙发
    2012-09-11 15: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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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lidongyong
    lidongyong 板凳
    谢谢楼主分享 学习了!
    2012-08-28 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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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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