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卡水电站、溪古水电站止水材料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投标邀请书
受委托现就四川久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斜卡水电站工程项目、四川九龙溪古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溪古水电站工程项目所需的止水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并邀请你公司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
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为中文,发售价格为每套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招标内容:
止水材料数量需求一览表
序号 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标段1斜卡水电站
1 塑性填料 M3 253 四川久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铁厂河中心仓库 2012年10月 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分批供应
2 三元乙丙盖片750mm×6mm m 1300
3 三元乙丙盖片470mm×6mm m 4000
4 三元乙丙盖片370mm×6mm m 1000
5 橡胶垫片512mm×6mm m 5000
标段2溪古水电站
1 塑性填料 M3 310 四川九龙溪古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铁厂河中心仓库 2013年2月 1日至2014年4月30日分批供应
2 三元乙丙盖片895mm×6mm m 650
3 三元乙丙盖片644mm×6mm m 5300
4 三元乙丙盖片438mm×6mm m 270
5 橡胶垫片512mm×6mm m 5560
6 橡胶垫片280mm×6mm m 640
备注:招标人按上述数量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结算时按实际验收交货数量执行。
上述清单中的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本标采购止水材料规格、数量及供货进度按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提供的技术图纸、供货计划及实际交货验收量为准。
三、止水材料采购采取的定价方式:止水材料的投标报价为综合价,包括出厂价(含生产费用、包装编制费用、上车费用、检验及其它费、保险及各种税金)、运输费用、现场技术指导服 务费等所有费用。
材料价的调整:本次招标的价格,原则上在合同有效期内(2012~2014年)不做调整。
四、进度要求
1、止水材料交货按工程实际进度采购计划批次进行。
2、止水材料采购计划一般提前30日报计划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据此计划在20天内组织交货。除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果卖方未按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技术文件资料,卖方应支付核定损失金额。核定损失金额的支付将从货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金额的比例为每迟3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2% 计算,不满3天按3天计。
3、临时性采购计划:卖方须积极响应,在收到临时采购计划15天内组织交货。
五、检验与验收:
1、买方收货时对数量和外观进行验收,并做相应记录。塑性填料的数量验收采取先进行称重量再换算成方量的方式进行,塑性填料的密度约定为1.5g/cm3,允许偏差为±0.05 g/cm3(若密度超过以上规定偏差值,偏小者仍按1.5 g/cm3进行体积换算,偏大者按实际测量密度进行体积换算;实际到货计量重量不含包装附加重量),盖片和橡胶垫片进行测量,招标人以实际换算及测量的数量为准。
2、对于质量检验,买方有权对收到的止水材料进行质量抽检,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买方将进行现场抽样做检,若现场不能做检的指标,就委托具有权威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做检。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止水材料,买方应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投标人;卖方应于收到招标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协调会,并按协调会议纪要对不合格止水材料进行处理。因止水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六、报价须知:
1、本次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价文件应在相关处盖章、签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无报价文件和/或相关处无盖章、签字的,报价无效。
3、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合格的全新产品。
4、报价以人民币表示,单位:元。由于止水材料的规格及计量单位不同,塑性填料以“方”作为报价计量基础、三元乙丙盖片和橡胶垫片以“米”作为报价计量基础,按综合单价计算的总价为准。
5、报价文件必须用A4纸中文打印或手写,手写时应用碳素或蓝黑两种墨水,报价表内相应表格填写不全时,可另外附A4纸;报价文件如有修改的,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6、报价文件不得折叠,装订后用单独的信封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报价单位公章,于2012年8月31日下午15:00前送达,过时不予受理。招标文件为中文,发售价格为每套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7.2投标人应按每个标段提交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7.3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7.4 凡没有根据本条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按招标文件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7.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本金)退还投标人。
7.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本金)退还。
7.7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7.7.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7.7.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8、投标有效期:投标应在开标日后的6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9、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向买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地址: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
联系人:郭 莉
电话:010-60 213961
传真;010-60 213564
邮箱:
guolizb0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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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