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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规范8.5.1 第一条的小疑问!(解决!)

发布于:2007-02-05 16:20:0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

怎么只写高层丙类厂房?那高层甲、乙类厂房 怎么办呢??

1178617807345.jpg

全部回复(1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xiaxiaohan
    xiaxiaohan 沙发
    甲 乙类厂房不适合做自喷,
    另,高规不适合工业厂房。
    2007-05-20 1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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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hzw418
    hzw418 板凳
    请注意 防火规范3.3.1条
    表3.3.1
    2007-05-20 16: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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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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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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