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2-04 23:18:0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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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防火规范规定: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2006防火规范规定: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5 超过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请问:一层为沿街商业网点,二~六层为单元式住宅的商住楼,如何设计消防给水?按照87规范是否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按照06规范设否?如设,消防水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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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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