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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灵宝至卢氏段沥青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于:2012-08-16 08:56:16 来自:商易宝社区/招标投标 [复制转发]
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灵宝至卢氏段沥青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SXLLLMLQ-001

1.项目概况

1.1招标条件

河南省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灵宝至卢氏段路面施工项目由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BT模式承建,项目代建单位为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

展有限公司 ,投资单位为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路面项目施工单位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计划采购沥青总数量约为

28740吨。依据《关于河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BT模式建设郑卢高速洛阳至洛宁等豫西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的批复》豫交文【2012】 141

号 和灵宝至卢氏施工图设计于2011年5月24日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复(豫交规划〔2011〕127号)的要求,现对该项目的沥青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

标,现将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项目概况及标段划分

1.2.1工程概况

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灵宝至卢氏段全长80.881公里,起点位于灵宝市大王镇梨园,与连霍高速接于梨园互通(K1+848.748),终点(K81+140

)位于卢氏县城西南马家岭,接后期实施的卢氏至西坪高速公路。计划采购70A基质沥青17111吨,90A基质为11017吨,阻燃沥青612吨。

1.2. 2 拌合站设置

本路段共设置4座拌合站具体,第一拌合站位于K12+300,设4000型拌合机一座,,主要负责K1+848-K24+200段长22.35Km施工,计划生产沥青混

合料22.28万吨;第二拌合站位于K27+700附近,设4000型拌合机一座,主要负责K24+200-YK39+515段长15.315Km施工,计划生产沥青混合料

14.12万吨;第三拌合站位于K53+600,设4000型拌合机一座,主要负责YK39+515-YK65+140段全长25.625Km施工,计划生产沥青混合料28.2万吨

;第四拌合站位于K79+820左侧,设3000型拌合机一座,主要负责YK65+140-K81+140段全长16Km施工,计划生产沥青混合料12.9万吨。

序号 路段名称 70A沥青(吨) 90A沥青(吨) 阻燃沥青(吨)

1 灵宝至卢氏段 17111 11017 612

2.本次招标用于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采用道路石油沥青90号A级,且不得低于技术规范中对道路石油沥青的技术指标要求。

3.本次道路石油沥青70号A级,90号A级和阻燃沥青采购招标的供货期(包括仓储期)预计为4个月。即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本次投标人具备如下资格。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2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境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供应信誉良好,未受过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必须授权招标人对全过程供应情况和已付款资金流向进行查证;
  (四)在储存点配备、委托或租用具有相应能力的实验室;

(五)在河南省境内项目所在地500公里左右范围以内必须自有或租赁有能够满足供应合同约定数量的沥青储存仓库,沥青供应单位若租赁当地

的沥青储存仓库,必须在投标时提供租赁合同,业主有权对储存仓库进行现场考察;
  (六)储存的每车沥青都要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暂予封存,只有河南弘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发包人)、招标人(即路面标段的中标

施工单位)的监管人员、沥青供应单位人员三方签字才能出罐,确保提供的沥青在储运阶段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
  申请人若是沥青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道路沥青70、90号A级生产能力不少于30万吨;
  (二)国内生产企业通过ISO质量认证体系;
  (三)具备相应的储运能力。
  申请人若是沥青生产企业的国内代理商,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累计在高速公路项目中独立供应沥青不少于5万吨,并且至少在一个高速公路项目上使用过1万吨的业绩;
  (二)进口沥青供应商须执有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并有沥青供应商当年额度的授权;
  (三)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原始报关单、产品合格证等)。

4.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3 各投标人到招标人处购买本次招标标书。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4.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

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购买标书。若出现上述情况,先购买者为有效人。

5、支付

5.1本次招标对中标单位不再支付开工预付款;

5.2本次招标沥青供应价格锁定;

5.3本次招标最终确定的中标人需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其中30%为现金,70%为银行保函);

5.4正常的履约保证金在供货结束后14天内还给中标单位。

5.5质量保证金

5.5.1招标人在支付货款时,留取该货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5.5.2供货结束后14天内,将保证金的90%退还给中标单位。在项目交工验收并签署交工验收文件后14天内,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剩余保证金。

6.本次采购数量以经双方验收合格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于 2012 年 8 月19日至 2012 年 8月23日每日上午 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5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持单位公函、 营 业执照、法人代表身 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 份证、被授权人任职聘书等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出具的该企

业销售代理授权书(申请人为代理商时需提供)、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为国际沥青生产企业或其国内代理商时需提供)、ISO质量认证等

证(以上均为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递交

8.1 递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2 年 9 月7日10时 00 分,投标人应于 2012 年9月7日 10 时0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



8.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投标保证金

申请人在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人民币 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地址:北京市大兴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
联系人:任虹
电话:010-6021 39 61
传真;010-6021 35 64
邮箱: 13552587817@163.com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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