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29 22:41:29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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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担保工作进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更好地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开展,交流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研讨推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建设部建筑市场司工程担保调研组在以往赴四川省、河北省、陕西省、北京市、天津市、沈阳市、深圳市、厦门市开展工程担保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对当前各地开展工程担保的实施办法进行了收集和研究,在北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讨论。为摸清工程担保在全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下发了工程担保调查表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7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厦门、东莞、深圳等城市的工程担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召开了6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业主、施工企业和担保机构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工程担保制度体系
厦门市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3号),初步确立了以政府规章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后,在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担保若干实施意见》(厦建建[2005]160号),实施意见以市政府令第103号中工程担保有关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为基础,对厦门市工程担保制度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深圳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将工程担保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工程管理措施覆盖了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为进一步强化工程担保的推行效果,2004年深圳市把工作重心向制度维护的方向转移,根据多年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
东莞市结合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在实行投标保证担保的基础上,借鉴试点城市的管理经验,起草了《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提交市联席会议讨论并获得通过,2005年4月正式在全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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