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1-26 22: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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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6]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全部回复(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宣传、介绍工程担保制度,开展有关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当注重对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的考核。
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担保推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工程担保品种、模式的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设计切实可行的担保品种,推广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促进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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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支持。
30.保证人可依据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经营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施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
31.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⑴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⑵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⑶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⑷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⑸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⑹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⑺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⑻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⑼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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