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规范资料
返回版块10.98 万条内容 · 241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2007-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6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liuwei992002
沙发
想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朋友可以过来学习一下,感谢上校为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2007-01-25 18:37:25
赞同0
-
sunhan328
板凳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01-24 13:31:24
赞同0
加载更多回复 举报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回复 举报